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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90133
精神科医师医疗行为中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四)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16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6年第43期
     (续2006年11月2日27版)

    四、隐私保密

    隐私保密是指患者在私下所讲和所写的信息如果未经口头或书面的许可,有不得被外界知晓的权利。

    医患关系一旦建立,医师就自动地承担起保证患者的隐私不予泄露的义务,这在《执业医师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是这种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公开隐私既是符合道德的,也是合法的。

    各国精神卫生法律(包括我国的《上海条例》)均规定,自行行使隐私权利的,应该是具有完整精神能力的患者;而精神能力不完整的(如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则由其代理人(比如“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代行隐私权利。

    未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许可,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不得将在精神检查和治疗患者时获得的信息披露给其他个人或团体。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1. 患者有可能实施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的行为时。

    2. 患者有可能实施危害自身的行为时。

    3. 担任高度责任性工作的患者(如公交车驾驶员、民航领航员等),因精神症状的影响而表现出明显的对事物的判断和控制能力受损时。

    4. 司法部门取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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