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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患者自带药品加强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18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1.18
     编辑部:

    近日,药监执法人员在某县人民医院某科护士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药柜中陈放的两支治疗糖尿病的注射液来源较为可疑,当即要求当班护士出示该药的验收记录。经查:该药并没有做验收记录,也没有领药记录,系患者自带药品。现该患者已经转院,但药品并及时没有退还给患者,也没有做销毁处怼?br>询问中,该科室的护士长称:这个药品是医生拿过来的。一般出现这种情况,都是按医生的要求用在其他的患者身上。

    据了解,上述问题在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由于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很少引起病人和监管部门的关注,但是,这些药品如果被护士和医生私自用在其他患者身上,就会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首先,严重破坏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用药秩序;其次,大大增加了药害事件的发生几率;再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最后,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将给该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由于对此类问题的处罚在《药品管理法》相关法规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加上由于取证困难,执法人员只是做了监督销毁的决定,同时要求该医院要对患者自带药品剩余后的去向加强管理。

    为此,笔者建议将“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私设药房,使用药品必须建立完整的验收和使用记录”、“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出售药品和制剂,也不得将患者自带药品用于其他患者身上。”写入法律法规中,并明确处罚依据。

    新疆区阿勒泰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哈巴河分局 卫俊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