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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骨增高”有了铁规门槛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1.20
     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医疗机构不顾自身能力和条件,盲目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肢体延长术(俗称“断骨增高”术),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痛苦和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据了解,国家卫生部正在紧急制定医疗机构从事肢体延长术从业条件,山西省正在对全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治。

    卫生部门认为,肢体延长术是一项骨科临床治疗技术,不属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开展此项技术。开展该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为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或骨科专科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骨科”诊疗科目。医院应设有不少于30张病床的骨科病房;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骨科医师,具有较强的骨科医师队伍和骨科专业护理队伍;每年开展的骨科手术数量不少于400例。医院同时应具有符合要求的手术室以及手术室和手术器械的消毒条件,有严格具体的医院感染控制条件和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具有术后康复的设施和能力,能够开展术后的肢体功能训练。开展该项手术的医师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骨科医师,并注册临床执业类别和外科执业范围,有五年以上骨科工作经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临时外请医生实施此项手术。

    另外,该项技术适应症为先天畸形、外伤、肿瘤、感染等原因所致的骨缺损或肢体不等长,以及因疾病引起的肢体畸形。不具备以上适应症的,严格禁止使用肢体延长术;严禁用于美容项目。

    《三晋都市报》2006.11.16,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