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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9种“医闹”将受治安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12.01
     本报讯 近日,山西省公安厅、卫生厅联合发布通告,明确表示将对9种“医闹”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指出,近几年,山西省内通过非正常途径处理医疗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秩序。今后如发生9种“医闹”行为,医疗部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9种行为分别是: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抢夺(隐匿、毁坏)病例资料;非法占据或冲击办公、诊疗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泼散秽物、设灵堂等影响门诊、病房正常就医环境;抢夺尸体或拒绝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滞留、弃留医疗机构;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通告强调,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医疗机构要向患方说明有关诊疗情况和纠纷处理程序,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协商处理。(冬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