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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究竟该如何履行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4日 《当代健康报》 2006.12.14
     知情同意书目的是什么

    从最初的手术协议书到现在输血、输蛋白、用药协议书等,“知情同意书”是越来越多,好像只要是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意外的,现在都要求病人事先签字。这样的做法是为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还是为了保护医生?

    卓小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知情同意书”出现的重要原因在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行为的侵害性和创伤性决定了这种行为必须是授权委托行为,否则,医疗行为就成为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甚至是伤害行为。二是医患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却又是不平等的,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于医患双方在医疗知识占有上的不平衡造成的。既然病人有自主权,而他又并无能力去判断和选择,所以法律就引入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知情同意书”也是随之产生,它既保证了病人的知情权,也使医生在发生医疗矛盾时能提出有利的证据。

    徐璐璐(山东诚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知情同意书”的产生既有维护患者知情权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医生。但是在具体实施上,也存在不少问题。“知情同意书”的确保证了患者的知情权,但是有些疾病如小孩异物吸入,治疗时机也就是几分钟,等医生告知家属具体情况,签完“知情同意书”,治疗时机可能已经耽搁了。繁多的“知情同意书”不但让病人不胜其烦,也给医生增加了大量的工作。另外,有些医生告知病人病情时,为了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原则是“往死里谈”,着重强调各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和危险程度,给病人带来很大的心理负担,甚至影响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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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艳群(山东省立医院医务处副主任医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医生有告知解释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便表现在“知情同意书”上。比如,在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医生应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进行医学实验要经批准,同时还要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医生做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且要有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要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而目前“知情同意书”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现在医患关系紧张、医患双方缺乏信任造成的。

    知情同意书是

    责任的挡箭牌?

    有人疑问,尊重病人知情权,那么“知情书”就可以了,为什么是现行的“知情同意书”?多了“同意”两字,不就表示病人必须要为自己的“同意”负责,出现意外医生便可以避免承担责任?

    徐璐璐律师:病人的知情权包括两项权利,即知情权和选择权,即病人享有了解自身病情的权利,并有权利选择何种治疗方法。当然,“知情”有绝对的也有相对的,比如有的必须告知,有的告知要根据情况掌握分寸,比如癌症病人;“选择”也是相对的,病人可以同意手术或不同意,但得了法定传染病,病人就是不同意也要治疗。知情同意书代表的是一种契约,是为了要患者表示对于治疗情况知情,并且授权医生开展治疗。但是,知情同意书对医生不具有免责效力。如果医生告知解释病情不全,或者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了本可避免的医疗事故,那么医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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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艳群副主任医师:从实践来看,目前公众和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的认识存在着一些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表现在两个极端,要么认为知情同意书没有任何作用,出了事法院不认;要么就认为只要有了知情同意书,医生就可以免除一切责任了。实际上,即便是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发生了医疗事故,医院和有关方面也一样会对责任进行认定,如果认定医院有责任,那么该如何赔偿都会按规定进行。

    知情同意书

    应该如何落实

    近些年来,许多医疗纠纷或矛盾都涉及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问题。既然有了“知情同意书”,为何还会产生相关的纠纷?这些纠纷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知情同意书”在落实上是否有困难?

    常艳群副主任医师:对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工作实践中确实遇到过不少问题,主要是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生所介绍病情的理解水平各不相同,医护人员的告知应该达到什么程度最有效,很难把握。另外,不同的医院对疾病的治疗方法和水平存在差异,很难统一起来;病人的病情时常变化莫测,要让病人知情很不容易;不同病人患同一疾病也有差异,治疗方法也因人而异,不易让病人知情;不同疾病的治疗费用各不相同,有时花了很多钱也不一定能控制疾病,不容易向病人说清。有些患者对医院的要求太高了,我们的能力、认识水平和学识水平都达不到;有些患者认为进了医院,花了钱,就应当治好病,否则就和医生闹矛盾,上法庭,甚至威胁医生的人身安全。患者应尊重医生的权利,理解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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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振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如何保护患者的权益,这需要整体在观念上调整。医患沟通的有效性不是单靠一个知情同意书来体现的,这是个过程。第一,医方作为医患关系的主导方面,一定要转变观念。医院不是行政单位,而是社会公益单位,医患之间应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第二,在医患关系中要有这样一个观念,即医院是一个专家集合体,医院的责任是专家责任。对专家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医生有义务对患者的治疗担负起责任,这个责任是法定的责任,而不单是合同约定的责任。第三,医患关系涉及到人身问题,医患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对人格的尊重,即对人格权利的尊重,对身体权利的尊重,对健康权利的尊重,对患者整个人权的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是建立在医生知情的基础上的,医生首先要对病情有正确的认识;其次,患者的知情权又是建立在医生意见的准确表述上,医生必须把情况准确地告诉患者,并征得患者对治疗方案的同意。,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