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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8521
头孢皮试疑惑多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8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18
     基层医生对头孢菌素(先锋霉素)的皮试问题存在很多疑惑,如使用头孢到底该不该做皮试?头孢菌素类药物使用说明书上只是注明“对青霉素过敏者慎用”,这个“慎用”究竟是个什么概念?应如何掌握这个尺度?如果要做,应怎样配制皮试液?如果未做过敏试验而病人出现了过敏反应,是否属于医疗过失?应由谁承担责任?等等。

    关于头孢类药物的皮试问题,目前临床确实存在混乱现象。有的不做皮试,有的做皮试,有的用青霉素做皮试,有的用先锋V做皮试,有的用所使用的头孢做皮试,可谓五花八门。

    与国家新版药典相配套的《临床用药须知》一书规定:“对青霉素过敏者慎用。”这句话的意思是: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根据病情权衡利弊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即青霉素过敏患者原则上仍然可以使用头孢类药物,对此时所用头孢也没有皮试的要求。但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者,不宜再选用头孢菌素。在药品说明书中,同样明确规定青霉素类药物用前作皮试,对头孢药物也没有皮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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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立医院庄将协主任药师认为:除头孢美唑外,头孢类用前不应做常规皮试。头孢美唑在《国家基本药物》(人卫出版社,1999年)一书中规定:“用药前进行皮肤过敏试验为宜。”患者如确系过敏体质,应用使用的同批号该种头孢配成500微克/毫升浓度做皮试。因有假阳性和假阴性存在,因此,用药后一段时间要严密观察,做好抢救准备。对青霉素过敏者最好不用头孢,必须应用时可以静滴,不宜静推。

    目前有些医院为了安全,要求使用头孢菌素类注射剂做皮试。如果要给病人做皮试,就应该用所使用的那种同厂家、同批号的头孢来做皮试,这比用青霉素或先锋V更科学。皮试液配制方法是:将头孢药物0.5g用10ml注射用生理盐水溶解,取药液0.1ml,以生理盐水10ml稀释后,取0.1ml用于皮试,皮试药量为50μg。皮试结果的观察可参照青霉素皮试规定执行。

    目前已有不少学者建议,国家卫生和医药主管部门对头孢类药物的皮试问题应当给个可操作性强的明白规定,以方便临床执行。在国家没出出台相关规定以前,各地郎搅频ノ坏囊缴Φ辈握盏钡匚郎⒁┘嗖棵诺木咛骞娑ɡ粗葱小?br>当地卫生、医药主管部分没有给出具体规定的,可按照本院护理部和药学部(药剂科)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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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头孢类药物时,应十分重视临床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临床适应症,一般性感染、用头孢菌素口服剂型可有效控制者,则不必用该类药物注射剂型;用药前应仔细询问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是否有用药过敏史。为预防万一,保证安全,对有青霉素过敏史者,在基层医疗条件下,可改用其他类型有效抗菌药物。在注射使用头孢素类药品后一段时间内,应对患者严密监护临床用药反应。注射室应备有及时处置严重过敏反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

    如果诊断明确,根据病情患者确需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所用药品质量合格,所用剂量及用法正确,那么一旦发生药物过敏反应,医生的责任是及早诊断,及早有效实施医疗救治,最大限度减轻伤害,保障患者早日康复。

    医生做到了以上各点,再发生过敏,当属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正常药物不良反应。这类事故,严格来说,医生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存在赔偿责任。但由于病人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伤害,病人及家属也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那么这个补偿应该由谁出?目前这正是我们国家法律的空白。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正在探讨这种由于不可避免的正常药物不良反应给病人造成伤害的赔偿问题,比如由各大制药企业靠自愿捐款的形式成立一个基金会,对这些受害病人进行救助。这些正在探讨中。实际工作中,目前多是医疗单位出于道义,给予病人一定的补偿。在国外发达国家,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赔偿机制是相当健全的。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药害救助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按铡八芤妗⑺涸稹钡某鲎试颍星?br>制性地从药厂和药品经销商的利润中提取;有一些国家由政府来买单;还有一些国家是通过保险制度来补偿……这些林林总总的体系都具备一个共同点,即政府参与,法律主导。

    文/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人民医院执业药师 常怡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