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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互认检验结果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27日 《北京商报》 2006.12.27
     明年年底前,北京市二级以上达标医疗机构,将实现临床实验室间部分检验结果“互认”。但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临床检验结果互认仅限于门诊病人,而急诊、急救病人则需要复检。按照规定,出现以下4种情况之一就无法进行检验报告互认,患者应复检:急诊、急救病人;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

    据了解,市卫生局还专门制定了临床检验结果通用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此外,临床实验室所用的各种仪器、试剂、校准品等也进行统一,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每年还会对临床实验室进行一次督导考核,现场考核中不合格单位将被取消检验报告互通资格。

    点评:又是一条好消息,虽然细读下来不免发现有些“弹性”,估计是医院给自己留的后手。“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请问什么是特殊的、什么是一般的,能给个界限吗?如果都是这样含含糊糊的规定,怕是医生和患者都找不着北。, 百拇医药(李冬梅/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