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分类管理立法的思考和建议
为纪念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五周年,《法治周刊》举办了“药品监管法治论坛”征文活动,已圆满结束。此次征文活动得到了广大读者的热情支持,共收到来自药品监管系统、涉药企业、协会、高等院校等读者的论文近200篇,其中优秀论文21篇。从即日起,我们将陆续刊出论文,以飨读者。——编者按
摘要:
文章围绕正在起草制定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提出立法建议:在统一的国家药物政策指导下开展立法工作,促进药品分类管理条例尽早出台;通过立法倡导鼓励负责任的自我药疗,促进其在公共卫生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非处方药目前仍应保留在医疗保险目录及医师处方范围内;根据群众实践负责任的自我药疗的需求和非处方药的特点,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开展消费者自我药疗科普教育活动;扩大自我药疗的适应范围,明确非处方药的适应症和主要成分。
如何通过立法促进负责任的自我药疗在中国卫生保健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供一种解决办法,笔者谈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在统一的国家药物政策指导下开展立法工作,有利于《药品分类管理条例》的尽早出台。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涉及到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管理、医药行业发展与创新、中医药等多个政府部门,牵扯到病人、消费者、政府、社会医疗保险、医院、药店、药厂等各方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与分配,需要得到医生、护理人员、药师等专业人士的支持与配合,是一项影响广泛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多方协调,综合统筹考虑,才能较好地平衡解决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因此,药品分类管理立法应在统一的国家药物政策指导下进行。
“国家药物政策的目的只有当药品以适宜和安全的方式使用,并且仅在需要时才使用的情况下方能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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