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第一课:学法!
目前,基层在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培训时除重理论、轻操作外,还有一个盲点,就是忽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以致不少医务人员未能做到依法行医,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为此,开年第一篇,依法行医最重要。本文收集并整理了几个因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不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遵守依法行医原则、以致在医疗纠纷中处于被动局面的案例,并提供应及时学习的相关法规。
紧急情况考验行医纪律
【典型案例】
28岁的熊小姐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被汽车撞倒,肇事汽车逃逸。熊小姐被路人送往附近一基层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颅脑外伤、颅内出血,要求其立即入院手术治疗。熊小姐认为“病情不重”,坚决不同意入院手术。医生告知其如不立即入院手术则有病重致残或致死的危险。熊小姐声称“后果自负”,当值医生因在课程学习中没有注重相关的签字规程,一时大意没要求她签字确认。8小时后熊小姐病重死亡。其家人以医生“救治不力”致熊小姐死亡为由把医生和医院告上法院。法院以院方不能证明其死亡是其不遵医嘱入院手术所致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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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章第28条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方把院方告上法院,“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即要院方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这叫“举证责任倒置”,否则要承担责任。本例的教训在于,医生在告知患者病情及不配合治疗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时,虽然患者声称“后果自负”,但空口无凭,医生没有把情况写在病历或入院通知书上并让患者签字确认,以致陷入被动局面。由此可见,即使在基层医院遇到危重病人的情况不多,全科医生也要对紧急情况的必要处理措施有所了解。不但,要学好各种临床技能,而且应该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尤其是与医学相关的法律知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并严格依法行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诊不全忽视病史
【典型案例】
, 百拇医药
75岁的胡大爷因肺部感染住院卧床2个多月。病愈出院后发觉左下肢疼痛,行走不便,故在子女的建议下到原来行手术的社区医院检查。该院医生给予左下肢X线摄片发现,左下肢有一骨折线。胡大爷子女认为这是住院期间所致的骨折,埋怨护士“护理不周”,要求医院巨额赔偿,否则把医院告上法院。医生细察伤情,发现属陈旧性骨折;追问病史,得知胡大爷4年前曾出过车祸,而此次疼痛为卧床过久骨质疏松所致。但社区医院对医疗文书的建档工作并不完善,文书书写纪律也比较松散,这次入院时医生没有详询既往史,更没有拍片证明,而病历的“既往史”栏也写着“无”。虽然医院拒绝赔偿,但胡大爷子女把医院告上法院。法院判医院举证不利,须作出赔偿以示警告。
【重要提醒】
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其中包括各种病情记录、治疗记录、护理记录、会诊记录和化验单等)、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病假单等,主要为患者病情变化(未好转、好转、痊愈、恶化或死亡等)的客观真实记录。其不但可作为患者诊断、治疗、用药和手术等的依据,而且可作为法律依据维护医患双方或其它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故社区医生在患者第一次前来就诊时应详细询问其就诊的主要原因(主诉)、病情演变经过、到过何处就诊、用过何种药物、做过何种治疗以及既往患过何种疾病、有无药物和食物过敏史等,以便作为本次诊疗的参考,并分清前后责任;而以上问诊原则在不少社区中心里是没有严格、完整地执行的。本例败诉的原因在于医生问诊不全面,对骨折史没有在“既往史”栏中记载,以致举证不利败诉。
, 百拇医药
不做急救记录起纠纷
【典型案例】
23岁的郑小姐因小事与男朋友争吵,一气之下吞下一瓶安眠药。待男朋友发现后请急救车到场时,医护人员发现郑体温已降为35℃,脉搏、呼吸和血压为“0”,已经气绝身亡。医生叫护士为郑吸氧,护士说“氧气用完了”,叫护士“注射纳络酮”,护士说“走得急没带来”。经过半小时的心肺复苏术,郑未见任何起色,其男朋友要求放弃抢救,医务人员撤离现场。次日郑火化后,家人情绪激动,突然到法院告医院“见死不救”,男朋友虽知郑死于急救车到来前,但迫于郑家人压力,也告医务人员“抢救不力”。医务人员反驳说他们到场时郑已死亡,吸氧用药已无意义,经行心肺复苏术抢救半小时无效其男友要求放弃抢救。郑家人要求长医务人员拿出证据来。但医务人员由于当时忙于抢救没作抢救记录,事后也因忙于其它事务而没及时补记,以致举证不利败诉。
【重要提醒】
, 百拇医药
身处急诊急救一线的医务人员常与急、危、重症患者打交道,而有时更是会遇上与本例类似的突发情况或抢险救炎等任务,故常常处于“风口浪尖”上,稍不注意,或因长期超负荷工作,时间精力有限,即使有些经验丰富的高年资医生也会陷入莫明其妙的医疗纠纷之中,有的甚至被冠以莫须有的罪名受到行政和经济处罚。社区医院今后会越来越多地承担区内急救首诊的工作,因而急诊急救一线的医务人员应在苦学“三基”(即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应学习规范急诊抢救行为,如本例接到电话出诊前护士应检查急救药械是否备齐;医生到场后应临危不乱,在未肯定患者是否死亡前不下上述口头医嘱;事后应立即补写抢救记录等。真正称职的急诊医务人员应具有很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并应有“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的专业素养。
转诊疏忽酿成大错
【典型案例】
37岁的胡女士因咽炎由其他社区中心医生转诊带到诊室,要求某社区中心医生给予肌注青霉素。当值医生开处方注明做过敏试验。但胡女士说以往曾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发生;带患者来的医生也在一旁说“没必要做”。当值医生虽知道首次、间隔3天以及连续使用过程中更换青霉素厂家和批号要做敏试,但因胡女士坚决不试,且转诊医生也在一旁“作证”,故没坚持原则,在处方和治疗单上写上“免试”二字,以致护士没做过敏试验就为胡女士注射青霉素,导致胡女士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人把医生、护士和医院告上法院。医生反驳说是胡女士自己坚决要求不做敏试致死的,但苦于无证据;医生要求那位转诊医生作证,而该医生却矢口否认。结果法院判该社区中心医生负主要责任,护士和该中心负次要责任。
, 百拇医药
【重要提醒】
根据卫生部《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基础护理学》中“青霉素过敏试验法”有关规定,首次、间隔3天注射青霉素,以及在连续使用青霉素过程中更换不同厂家、批号的青霉素注射前必须做过敏试验。今后社区之间、社区与上级医院之间会有越来越多的转诊病例,转诊过程中的规程和如何传送、确认病史和过敏史是尤为重要的一环,也是容易出纰漏的一环。而本例医生错就错在明知患者的要求不合理;转诊医生“作证”也属不负责之举,却因人情难却和抱有侥幸心理,没有坚持原则为患者做青霉素过敏试验,以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故此,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进行诊疗时,应严格循规行事,不受他人左右。
邻里情面动摇行医原则
【典型案例】
, 百拇医药
33岁的谭先生因咳嗽、痰中带血、潮热盗汗3个月而到某基层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浸润型肺结核(进展期),遵照有关规定要求其到慢性病防治站治疗,并详细询问其个人资料,准备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防疫机构报告。但谭先生以向防疫机构报告会被隔离治疗、以及被单位同事知道后会被疏远歧视为由,坚决反对医生进行上述处理,并强烈要求医生为其病情“保密”。由于医患之间常在同一小区见面,属于邻里关系,平时有些交情。医生碍于情面,只好勉强同意,并嘱谭先生抓紧治疗。结果,半年后谭先生的1位家人和3位同事被染上肺结核。3位同事以谭先生和医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由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医生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
【重要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5章第37条规定,“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故在诊疗活动中触及患者隐私时,医务人员有为患者保密的义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4、35条也规定,医务人员新发现传染病例有向卫生防疫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任。当患者隐私不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实时,医务人员应为其保密;但当其隐私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实时,医务人员应以社会公众利益为重。社区医生和病人不完全是普通的医患关系,还可能是邻里关系,或是经常见面的熟人朋友,因而对于一些不合理的“情面”要求,要懂得区分,坚持原则。本例所患肺结核为丙类传染病,理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但医生混淆了患者个人隐私与社会公众利益的轻重关系,从而导致感染扩散,危及公众利益。
, 百拇医药
除上述典型案例外,社区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不懂得依法行医、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善于保护自己的案例还有很多,在社区医院中如异地行医、超范围行医、“以医代护”以及“以护代医”等情况也不鲜见。希望社区医生能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才能最好地履行治病救人的职责,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重要学习书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百拇医药(陈金伟)
紧急情况考验行医纪律
【典型案例】
28岁的熊小姐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被汽车撞倒,肇事汽车逃逸。熊小姐被路人送往附近一基层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颅脑外伤、颅内出血,要求其立即入院手术治疗。熊小姐认为“病情不重”,坚决不同意入院手术。医生告知其如不立即入院手术则有病重致残或致死的危险。熊小姐声称“后果自负”,当值医生因在课程学习中没有注重相关的签字规程,一时大意没要求她签字确认。8小时后熊小姐病重死亡。其家人以医生“救治不力”致熊小姐死亡为由把医生和医院告上法院。法院以院方不能证明其死亡是其不遵医嘱入院手术所致而败诉。
, http://www.100md.com
【重要提醒】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章第28条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方把院方告上法院,“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即要院方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这叫“举证责任倒置”,否则要承担责任。本例的教训在于,医生在告知患者病情及不配合治疗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时,虽然患者声称“后果自负”,但空口无凭,医生没有把情况写在病历或入院通知书上并让患者签字确认,以致陷入被动局面。由此可见,即使在基层医院遇到危重病人的情况不多,全科医生也要对紧急情况的必要处理措施有所了解。不但,要学好各种临床技能,而且应该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尤其是与医学相关的法律知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并严格依法行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诊不全忽视病史
【典型案例】
, 百拇医药
75岁的胡大爷因肺部感染住院卧床2个多月。病愈出院后发觉左下肢疼痛,行走不便,故在子女的建议下到原来行手术的社区医院检查。该院医生给予左下肢X线摄片发现,左下肢有一骨折线。胡大爷子女认为这是住院期间所致的骨折,埋怨护士“护理不周”,要求医院巨额赔偿,否则把医院告上法院。医生细察伤情,发现属陈旧性骨折;追问病史,得知胡大爷4年前曾出过车祸,而此次疼痛为卧床过久骨质疏松所致。但社区医院对医疗文书的建档工作并不完善,文书书写纪律也比较松散,这次入院时医生没有详询既往史,更没有拍片证明,而病历的“既往史”栏也写着“无”。虽然医院拒绝赔偿,但胡大爷子女把医院告上法院。法院判医院举证不利,须作出赔偿以示警告。
【重要提醒】
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其中包括各种病情记录、治疗记录、护理记录、会诊记录和化验单等)、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病假单等,主要为患者病情变化(未好转、好转、痊愈、恶化或死亡等)的客观真实记录。其不但可作为患者诊断、治疗、用药和手术等的依据,而且可作为法律依据维护医患双方或其它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故社区医生在患者第一次前来就诊时应详细询问其就诊的主要原因(主诉)、病情演变经过、到过何处就诊、用过何种药物、做过何种治疗以及既往患过何种疾病、有无药物和食物过敏史等,以便作为本次诊疗的参考,并分清前后责任;而以上问诊原则在不少社区中心里是没有严格、完整地执行的。本例败诉的原因在于医生问诊不全面,对骨折史没有在“既往史”栏中记载,以致举证不利败诉。
, 百拇医药
不做急救记录起纠纷
【典型案例】
23岁的郑小姐因小事与男朋友争吵,一气之下吞下一瓶安眠药。待男朋友发现后请急救车到场时,医护人员发现郑体温已降为35℃,脉搏、呼吸和血压为“0”,已经气绝身亡。医生叫护士为郑吸氧,护士说“氧气用完了”,叫护士“注射纳络酮”,护士说“走得急没带来”。经过半小时的心肺复苏术,郑未见任何起色,其男朋友要求放弃抢救,医务人员撤离现场。次日郑火化后,家人情绪激动,突然到法院告医院“见死不救”,男朋友虽知郑死于急救车到来前,但迫于郑家人压力,也告医务人员“抢救不力”。医务人员反驳说他们到场时郑已死亡,吸氧用药已无意义,经行心肺复苏术抢救半小时无效其男友要求放弃抢救。郑家人要求长医务人员拿出证据来。但医务人员由于当时忙于抢救没作抢救记录,事后也因忙于其它事务而没及时补记,以致举证不利败诉。
【重要提醒】
, 百拇医药
身处急诊急救一线的医务人员常与急、危、重症患者打交道,而有时更是会遇上与本例类似的突发情况或抢险救炎等任务,故常常处于“风口浪尖”上,稍不注意,或因长期超负荷工作,时间精力有限,即使有些经验丰富的高年资医生也会陷入莫明其妙的医疗纠纷之中,有的甚至被冠以莫须有的罪名受到行政和经济处罚。社区医院今后会越来越多地承担区内急救首诊的工作,因而急诊急救一线的医务人员应在苦学“三基”(即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应学习规范急诊抢救行为,如本例接到电话出诊前护士应检查急救药械是否备齐;医生到场后应临危不乱,在未肯定患者是否死亡前不下上述口头医嘱;事后应立即补写抢救记录等。真正称职的急诊医务人员应具有很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并应有“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的专业素养。
转诊疏忽酿成大错
【典型案例】
37岁的胡女士因咽炎由其他社区中心医生转诊带到诊室,要求某社区中心医生给予肌注青霉素。当值医生开处方注明做过敏试验。但胡女士说以往曾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发生;带患者来的医生也在一旁说“没必要做”。当值医生虽知道首次、间隔3天以及连续使用过程中更换青霉素厂家和批号要做敏试,但因胡女士坚决不试,且转诊医生也在一旁“作证”,故没坚持原则,在处方和治疗单上写上“免试”二字,以致护士没做过敏试验就为胡女士注射青霉素,导致胡女士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人把医生、护士和医院告上法院。医生反驳说是胡女士自己坚决要求不做敏试致死的,但苦于无证据;医生要求那位转诊医生作证,而该医生却矢口否认。结果法院判该社区中心医生负主要责任,护士和该中心负次要责任。
, 百拇医药
【重要提醒】
根据卫生部《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基础护理学》中“青霉素过敏试验法”有关规定,首次、间隔3天注射青霉素,以及在连续使用青霉素过程中更换不同厂家、批号的青霉素注射前必须做过敏试验。今后社区之间、社区与上级医院之间会有越来越多的转诊病例,转诊过程中的规程和如何传送、确认病史和过敏史是尤为重要的一环,也是容易出纰漏的一环。而本例医生错就错在明知患者的要求不合理;转诊医生“作证”也属不负责之举,却因人情难却和抱有侥幸心理,没有坚持原则为患者做青霉素过敏试验,以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故此,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进行诊疗时,应严格循规行事,不受他人左右。
邻里情面动摇行医原则
【典型案例】
, 百拇医药
33岁的谭先生因咳嗽、痰中带血、潮热盗汗3个月而到某基层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浸润型肺结核(进展期),遵照有关规定要求其到慢性病防治站治疗,并详细询问其个人资料,准备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防疫机构报告。但谭先生以向防疫机构报告会被隔离治疗、以及被单位同事知道后会被疏远歧视为由,坚决反对医生进行上述处理,并强烈要求医生为其病情“保密”。由于医患之间常在同一小区见面,属于邻里关系,平时有些交情。医生碍于情面,只好勉强同意,并嘱谭先生抓紧治疗。结果,半年后谭先生的1位家人和3位同事被染上肺结核。3位同事以谭先生和医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由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医生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
【重要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5章第37条规定,“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故在诊疗活动中触及患者隐私时,医务人员有为患者保密的义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4、35条也规定,医务人员新发现传染病例有向卫生防疫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任。当患者隐私不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实时,医务人员应为其保密;但当其隐私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实时,医务人员应以社会公众利益为重。社区医生和病人不完全是普通的医患关系,还可能是邻里关系,或是经常见面的熟人朋友,因而对于一些不合理的“情面”要求,要懂得区分,坚持原则。本例所患肺结核为丙类传染病,理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但医生混淆了患者个人隐私与社会公众利益的轻重关系,从而导致感染扩散,危及公众利益。
, 百拇医药
除上述典型案例外,社区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不懂得依法行医、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善于保护自己的案例还有很多,在社区医院中如异地行医、超范围行医、“以医代护”以及“以护代医”等情况也不鲜见。希望社区医生能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才能最好地履行治病救人的职责,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重要学习书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百拇医药(陈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