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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赢家的判决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8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1.08
     2006年12月20日,备受业界关注的奥美沙坦酯专利侵权案终于有了阶段性的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中院)下达判决书:驳回原告日本三共株式会社(简称日本三共)和上海三共制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三共)对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生药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纠纷还远未结束,从某种意义上说,纠纷才刚刚开始。

    万生尴尬的胜利

    这是国内首例依据“组合物”专利权提出的侵权诉讼,2006年2月由日本三共和上海三共提出,以侵犯其拥有的ZL97126347.7号专利权为由,共同将万生药业诉至二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万生制药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制造“奥美沙坦酯片”。

    判决下达后,万生药业总经理助理帅晓天告诉记者,从裁定的结果看,“取得了初步的胜利”,表明万生药业到目前为止所做的工作是不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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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三共行政管理部部长陈振韬则强调,法院裁定万生药业生产奥美沙坦酯的方法与三共的方法基本相同,但认为万生药业使用该方法是为了获得生产许可批准进行准备工作,而不是为了销售获取利益,因此裁定万生药业的行为不属于专利法实施专利的行为。陈振韬认为,虽然这场官司万生药业胜诉了,但只要进行生产销售,万生药业就侵犯了三共的专利权益。

    “三共将积极保护自己的权益。” 陈振韬说。奥美沙坦酯是日本三共的原研抗高血压药,在提起诉讼半年后,于2006年8月在中国上市,目前已在36个国家和地区上市销售。陈振韬介绍,该药市场上升势头很旺,2006年全球销售额超过1000亿日元。

    “组合物专利”违背专利法精神?

    日本三共于1992年在中国申请了奥美沙坦酯的专利,先是申请了制备方法专利,后补充了奥美沙坦酯“组合物专利”。这款专利号为ZL.97126347.7的专利描述是用于治疗或预防高血压症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包括奥美沙坦酯加上一种载体或稀释剂进行混合的方法。根据这款专利,其他企业单独生产奥美沙坦酯原料药不构成侵权,但只要添加药用辅料制备制剂药品就会落入三共专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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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三共的这种“组合物专利”,万生药业认为其违背了我国1985年开始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的精神,即只保护制备方法,不保护化合物和药品。再此,国内企业采用不同的制备方法获得药物都不能算侵权。

    帅晓天介绍,不少外国制药企业在我国申请专利时千方百计采用了一些看似方法专利的变通做法,以规避我国上述法律规定,谋求对药品本身的实质性保护。这种变通做法有一种典型的撰写形式,即一种药用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将药用化合物与药物上可接受的载体或稀释剂混合。帅晓天指出,稍具制药常识的人都知道,任何药品都是由药用化合物(活性成份)与药物上可接受的载体或稀释剂(辅料)混合制成,因此尽管其形式上是一项方法专利,实质上却保护了包含该活性成分的所有剂型(包括片剂、胶囊、注射剂等)的药品,以方法专利的名义来达到实际保护药品的目的。“由于部分专利审批人员在理解和掌握标准上的差异,导致不少不当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对于这个现状帅晓天很无奈。

    专利无效请求“行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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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目前国内有20~30家企业仿制奥美沙坦酯,万生药业是国内首家通过临床试验的厂家,2005年6月完成奥美沙坦酯的临床研究并申报生产,目前该品种处于注册审批的最后阶段。

    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振铎分析认为,万生药业惟一的出路就是把三共的专利“否掉”。

    的确,今后的路究竟该怎么走是对万生药业的一个重大考验。一旦万生取得奥美沙坦酯的生产批件,生产将面临另一场三共的专利诉讼,不生产则是多年的投入血本无归。而专利无效请求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没有获利就要大量投入,对于一个成长中的企业无疑是困难的。帅晓天表示,万生药业将根据专利无效请求的进程和市场情况,决定下一步的生产和市场策略。但从采访中感到,万生药业对专利无效申请的决心是坚定的,并希望国内奥美沙坦酯的仿制企业能够联合起来共同进行专利无效请求。

    但据业内知情人士介绍,目前国内企业在奥美沙坦酯的专利无效请求上还没有形成合力。“由于多数仿制企业只取得了临床试验批文,前期投入并不大,因此多持观望态度。”

    据了解,我国市场上还有很多重要药品涉及“组合物专利”,目前除奥美沙坦酯外,还没有其他药品对这种专利主张过权利。

    无论如何,奥美沙坦酯专利战打响了“组合物专利战”的第一战,然而这仅仅是开了个头,未来的路还很长。其结果是否具有样本意义,值得业内密切关注。, 百拇医药(驻京记者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