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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施行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11
     据新华社讯 随着1月1日起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将重新受理、审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同时对合法的医疗广告颁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北京卫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北京市卫生局有关人士称,由卫生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颁布,并于今年开始施行的《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的“成品审查”,(即对最终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的审查)。并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才可以发布该广告。此前取得的《医疗广告证明》同时废止。医疗广告严重违法、虚假宣传,相关医疗机构可能将被吊销行医资格。

    根据这一《办法》的规定,今年起,西医医疗机构如需在京发布医疗广告,应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申请;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提出申请。这一《办法》还明令禁止利用新闻、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方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医疗广告的“八准八不准”。即医疗广告仅告知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等“八准”内容;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等“八不准”要求。,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