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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并后违法主体如何确定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13
     问:某县行政区划由原来的21个乡镇合并为12个乡镇,基层医疗机构也因此而合并。2006年2月,甲乙两个卫生院宣布开始合并,乙卫生院归并入甲卫生院。合并前,甲乙两个卫生院都办有药品代购分发业务。在合并过程中,乙卫生院原领导班子成员担心业务受到影响,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工作,指派张某负责原来的药品代购分发业务。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乙卫生院在合并前后药品代购分发中存在违法经营行为,遂欲进行处罚,但在违法主体的认定上产生了以下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违法主体应该是甲卫生院,因为乙卫生院已宣布归并撤销,甲卫生院具有法定代表资格;另一种意见是违法主体应该是原乙卫生院,因为这是遗留问题,甲卫生院不知道此事;第三种意见认为违法主体应该是张某,因为他是当事人,具体负责药品代购分发业务。请问,本案中到底以谁为违法主体呢?——山东省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田道旺

    答:关于本案的违法主体,实际上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合并前后的违法主体问题,这是从时间角度而言;二是关于违法主体的认定和处罚问题,这是从行为性质而言。具体分析如下:

    ■一、甲乙卫生院合并前的违法主体

    (一)违法主体的认定

    笔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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