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中发现异物谁之责?谁担责?
■事件▲剩余输液中发现异物患者家属投诉至卫生和药监部门
日前,B县某医院与患儿吴某的家属就所用输液中发现异物一事达成协议,医院赔偿患儿吴某1000元。此事要从去年的9月说起。
2006年9月10日,3岁患儿吴某因上呼吸道感染到B县某医院就诊。接诊医生开具处方注射用头孢拉定、葡萄糖注射液等药物为患儿进行静脉滴注。当输液还剩20ml时,患儿家属李某突然发现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中含有肉眼可见的异物,于是急忙叫来医护人员予以更换。随后,李某带着该含有异物的滴定管式输液器到B县卫生局投诉。
B县卫生局认为,此事主要涉及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应由药品监管部门处理。李某随即到B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B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剩余的药液进行检验,判定异物是何种成分,药物是否已被污染,是否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今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等,同时要求B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责成医院赔偿其损失。
▲药监部门意见应以卫生部门为主进行处理
接到投诉后,B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经过讨论认为,根据现行规定,患儿家属李某提出的药械抽验要求无法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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