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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转业或被兼并连锁企业剩余药品的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20
     一些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因各种原因停业、转业,这涉及剩余药品的去向问题。限于目前的经济条件和药品本身的特殊性,把这些药品统统报废或按原供货渠道退货,不现实,也不可能;转让给经营使用单位,就现行法律法规而言,对于买卖双方又是违法的。本文就这类药品如何处理提出个人观点。

    ——摘要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对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购进渠道做了明确规定。现实中,种种原因使得一些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不能或不愿继续经营、使用药品。这些企业、单位在停业或转业时,大都还剩有药品,有的数量还较大。限于经济条件和药品特殊性,把这些药品统统作报废处理或按原供货渠道退货等,不可能,也不现实;转让给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就现行法律法规而言,对于买卖双方又是违法的。不为这类药品找条合法的出路,不利于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行为。此外,在企业兼并、连锁中也存在对原单位的药品进入新单位后的合法性进行认定的问题。怎样才能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不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允许有条件转让药品。现就转让条件和确认程序提出以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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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一、提出转让药品的停业、转业或被兼并连锁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是经药监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

    二、转让药品必须有正当理由,即停业、转业或被兼并连锁,并不得有违反法律、规避责任和有损社会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三、停业、转业的单位在一年以内不能再经营或使用药品。被兼并连锁后的企业不得再以原单位名义经营使用药品。

    四、接收药品的单位必须是经药监部门或卫生部门批准成立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

    五、转让行为必须报经有共同管辖权的药监部门批准。

    六、转让交易的药品清单必须报有共同管辖权的药监部门备案。

    七、转让药品的合法证明文件必须随药品同时交接收药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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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程序:一是出售方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同意后买卖双方协商,达成初步协议;二是报经有共同管辖权的药监部门同意;三是将药品登记造册,连同该药品的合法证明材料、书面的药品转让合同一并报经有共同管辖权的药监部门备案;四是向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证照;五是药监部门对双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及现场对物品进行查验(购进渠道、品名、数量、批号、效期等),对可疑药品进行抽检,确认无误后批准,书面通知双方。

    ▲评委意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办理停产停业以前,可以正常经营方式出售药品。但停产停业以后,不再拥有药品销售资格,对药品的转让受到了药品经营许可制度的限制,无法按照正常的经营方式出售药品。实践中,迫切需要一条合法渠道,以解决遗留药品的出路问题,维护正常的药品流通和使用管理秩序。文章抓住了这一热点问题,提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转让的合法性进行确认,所提出的建议具有参考价值。

    但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合并、分立造成原有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经营管理的药品进入新的经营实体问题,与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因停业或转产终止药品经营活动,需要转让剩余药品问题不完全一样,文章没有充分展开。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食品药品监管局 侯锡祥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