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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 防止不作为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2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出台,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对推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建立,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勇于正视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的过错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败诉责任的信心和决心。

    但在全面贯彻落实该《办法》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少数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思想上不重视执法程序的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出现有意简化程序或规避执法程序,进而影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现象。因为在基层,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少,装备落后,办案经费不足,工作任务繁重,公民法制意识淡薄,外部执法环境差,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客观上存在执法办案难,依法行政难的问题。《办法》对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使少数素质不高的执法人员主观上容易产生消极思想,即为了避免被提起行政诉讼和受败诉责任追究,过多地考虑当事人接受处罚的态度,甚至违反立法宗旨,擅自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或违背法律原则一味从低适用自由裁量权,以尽量避免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降低执法案件应诉的发生率和败诉率。

    为此,应进一步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组织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对执法人员所办案件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证据收集、处罚决定等方面进行检查,对随意简化程序、规避执法程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人员,应动用党纪或行政处分手段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福建省政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林沐军,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