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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对药品销售员实行公示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27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27
     本报讯 为有效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确认流通环节中药品销售人员的合法性,吉林省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药品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登记、公示管理制度。

    该局规定,市内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药品销售人员必须由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出具正式的任职文件,对销售人员的药品销售行为负责;企业必须与所聘任的药品销售人员签订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对销售人员加强管理,建立档案。药品销售人员必须按年度参加该局组织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且必须经市局备案登记,并统一到市政府网站公示;与药品销售人员发生业务关系的医疗单位和经营企业必须向对方索取并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王欣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