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388992
借鉴网上药品经营监管思路——对邮售药品进行有效监管的探讨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27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27
     当前,邮售假劣药品已经成为威胁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途径之一。药品监管部门稽查执法人员对邮售假劣药品案件的查处,主要是对涉案邮箱的开设资质进行审查,并对使用非法资质开设的邮箱以发函的形式,请邮政投递部门协助关闭。从调查取证到关闭邮箱,多个环节需要同邮政投递部门协调。因此,邮政投递部门能否协同配合,成为药品监管部门能否成功查处邮售假劣药品案件的关键。

    笔者认为,当前这种监管方式,对邮售假劣药品行为是治标不治本。

    首先,邮政投递部门对开设邮售药品的信箱把关不严。这是因为,一方面,开设信箱关系到邮政部门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邮政部门也缺乏相应的技术人员。在查处邮寄假劣药品案件的过程中,药监执法人员常常发现,一些过期失效、复印模糊的资质材料也通过了邮政部门的审查。

    其次,即使药监执法人员发现邮递假劣药品的违法事实,但由于违法主体缺失,并不能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开设邮箱邮寄假劣药品者提供的往往是虚假材料,药品监管部门无法查找。即使是真实材料,因调查取证难度大、被调查人不配合等原因,药品监管部门往往也无法立案调查。

    笔者认为,对邮售药品邮箱的开设,邮政部门应负有审批责任。然而,目前国家并没有相关罚则,而且对于邮政投递部门是否关闭涉案邮箱,药品监管部门也无从知晓。这种行政许可与行政监管的分离或错位,客观上为邮售假劣药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邮售药品也是一种经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对邮售假劣药品负有监管职责。邮政部门在上述邮售假劣药品的过程中,无意中参与了这一非法经营活动,构成了邮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但对于邮政部门的这种行为,药品管理法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药品监管部门也无法做出相应处罚。所以说,目前对邮售假劣药品存在法律上的“真空”和监管上的失效。因此,药品监管系统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应的政策,指导基层执法实践。

    笔者建议,药品监管部门应该与邮政部门协调,借鉴互联网药品经营的监管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设立邮售药品的行政许可事项,变“批发、零售、互联网”三种经营形态、为“批发、零售、互联网和邮售”四种经营形态,由获得邮售行政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或机构代理邮寄药品。邮政投递部门直接面向获得邮政投递行政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或机构开展业务,而非面对个人开展业务。获得邮售行政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或机构要对其所邮寄的药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药品监管部门则对获得邮售行政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或机构进行监管。通过这种行政许可的方式,可以进一步明确邮售药品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以有效弥补法律法规的漏洞,提高药品监管效率,净化医药市场环境。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 何俊勇 居晓东, 百拇医药(何俊勇;居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