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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涉药单位须实行药品档案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31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1.31
     本报讯 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新规,要求所有涉药单位对药品实行档案管理,对其来源和流向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否则将受处罚;市民举报药店未建档,可获得奖励。

    据《武汉晨报》报道,一些问题产品往往购销渠道不明,由于产品可追溯性不强,常使一些制假者蒙混过关。为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当地药监部门要求,市内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各个环节严格建立产、供、销记录档案,严把生产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原料不入厂、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药品不出厂,同时也要求药品批发公司、零售药店验明供货单位合法资质,建立相应的药品购销和养护档案,详细登记所购药品的生产厂家、购进日期、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

    据武汉市药监局负责人介绍,涉药单位对药品从生产、销售到销毁,都必须将原料进货渠道、供应商资质、销售终端等记录在册。这样不但可对制假售假者进行威慑,并为完善追究制度打下基础。(汉闻),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