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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岂能“狸猫换太子”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31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1.31
     据媒体报道,山西的梁先生在当地药店以200多元的促销价购买了5盒颈通颗粒,使用时却发现药品外包装显示的生产日期与内包装上的不符。按照内包装上显示的日期计算,药品已经过期。梁先生因此愤怒索赔,最终获得双倍药款的赔偿。

    看起来,这是一个不错的结果:梁先生未曾服用过期药品,而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了双倍赔偿。但是笔者还是要为其捏一把冷汗:如果梁先生没有及时发现药品包装上的“猫腻”,那么服用以后出现不良反应将如何?退一步说,即便没有出现不良反应,但梁先生之后发现自己花200多元买回来的居然是一堆过期药品,而且已经按量服用,心理上又是什么滋味?到那时,药店想靠赔款来息事宁人恐怕就没那么容易了。

    依笔者看来,这家药店自以为聪明地耍了一招“狸猫换太子”,顾客在购药时受条件所限,无法查看内包装,药店企图蒙混顾客,殊不知这是在“玩火”:顾客的健康安全受到威胁不说,药店自身的形象也破坏殆尽,如果药监部门介入,恐怕还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众所周知,过期药其实就是劣药,药店的投机行为造成劣药流通,不仅于法有悖,而且很不道德。俗话说,“欲做事,先做人”,此药店的经营者连一个“人”字都写不好,其做事的成效也就不敢恭维了。, 百拇医药(岭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