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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四期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汇总》发布——部分违法广告情况分析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2.06
《2006年第四期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汇总》发布——部分违法广告情况分析

     根据《2006年第四期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汇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督司负责人对此次公布的部分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情况进行了如下分析:

    一、北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眼全息近视治疗仪(眼保姆)”,该产品适用于青少年假性近视、混合性近视的治疗和预防,缓解视疲劳引起的眼部不适、干涩、酸胀痛、视物不能持久等症状。而该产品广告宣称“……孩子不用妈妈督促,每天都能治疗三五次,三个月后,孩子的视力已经恢复到了1.0……孩子就像变了个人,眼睛美丽、清澈,变得更加自信”、“坚持使用眼保姆能做到,轻度近视1~2个月可恢复视力,中度近视3~4个月可到达理想状态,高度近视5~6个月让孩子远离近视,视力恢复后,每天保健1~2次可保持视力不反弹”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含有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的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湖北省应城市永兴膏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安眠降压治疗器(广告中标示名称:寒水石药王枕)”,该产品适用于失眠、高血压、颈椎病及头痛、头昏、多梦、颈部疼痛等症状。而该产品广告宣称“老中医动员全家换用寒水石枕头、著名医学家推荐寒水石药王枕”、“寒水石药王枕简直神了,我那老头子枕上都没十天,就睡得快,睡得香,还不做梦了”、“安全无依赖性,多病同治”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含有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的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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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州市科鹏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紫环牌低中频多功能治疗仪(颈椎治疗仪)”,该产品适用于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症、慢性腰肌劳损、关节炎、风湿痛等的物理治疗。而该产品广告宣称“功效我承诺,疗效你做主,零风险治疗你的颈椎病,患者与公司签约,白纸黑字见证功效(免费试用15天,认定无效可全额退还押金)”等。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的规定,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武汉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爱尼光循环治疗仪(广告中标示名称:超级光鼻炎治疗仪)”,该产品适用于治疗高黏血症和高脂血症、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及鼻炎。而该产品广告宣称“小伙子兴奋地说:神了,我自小就得了鼻炎,10多年了,我没指望能有多好,只要让我能呼吸顺点就行,还真是行,脑子都是清亮的”、“使用20分钟,鼻腔舒爽,不干不痒不流涕;使用三天,鼻内微循环改善,头晕头痛症状消失,呼吸顺畅……鼻粘膜功能全面恢复,免疫体系能力增强,鼻腔环境优化,鼻炎不在轻易复发”等。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含有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的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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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奇台县神葫药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雪莲胆石贴”,该产品属于需要清理整顿的“含药医疗器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该产品属于禁止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品种。而该产品广告宣称“贴穴位、溶结石,看见石头排出来”、“国家新药”、“安全,是目前治疗胆结石的新突破”、“一般患者1~2个疗程就可康复”等。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等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贵州鲁科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B系列白癜风治疗仪”,该产品适用于皮肤科及整容,特别是白癜风的治疗。而该产品广告宣称“患者一般通过一次治疗1小时左右,一周后即有正常色素形成,短期内可恢复正常肤色,可使大面积白斑消退,不复发”等。该产品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的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西安科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耳功能恢复给药器”,该产品适用于治疗各种耳道疾病时给药用。而该产品广告宣称“30分钟后耳部有发热、发胀感,30天休眠、死亡的细胞被新生细胞所代替,耳聋耳鸣,耳性眩晕症状明显改善,60天至90天,离子通道完全打通,细胞得到全面的养护”、“用过的患者都说挺好使,谁也没有想到,这么一塞一服,几十年的耳鸣停了,耳聋好了”。广告严重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含有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的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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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贵州贵定胡三帖药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胡三帖”,其广告宣称“700年的国药秘传”、“只需三贴的神奇功效震撼了整个医学界,”、“只需三贴,疼痛和不适完全消失”、“20分钟起效,2小时显效”、“一是迅速消除疼痛,二是消炎,三是破除粘连,消除水肿”,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等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九、北京周林频谱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周林频谱保健治疗仪”、上海衡通生物医学有限公司生产的“YP-9视力保健仪(中科卫视仪)”、湘西自治州金钥匙医疗器械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华脉腕式电子止鼾器”、成都通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通气鼻贴”、运城市康丽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耳鸣康复仪”、北京市仁济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疝气治疗带(成人型、儿童型)”、广东泰宝科技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离子感应消痛贴(泰宝痛消灵)”、奉化市精益医疗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男性多功能康复治疗仪(广告中标示名称:大丈夫生物波助长仪)”、内蒙古国创高科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列线康牌超声波治疗仪”、北京中科亿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蓝丁格尔牌WH型系列乳腺治疗仪”、内蒙古国创高科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意通牌纳米银鼻咽喷雾器”、徐州市科诺医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KN-3000A/B系列白癜风治疗仪”等产品,均存在着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擅自篡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的情形,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等规定,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稿件由本报记者赵宗祥、鲁太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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