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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工作思路严查违法广告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2.06
     对药品广告监管,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方认为应完全禁止药品广告宣传;另一方则认为药品监管部门缺乏对虚假药品广告进行直接监督和处罚的权力,所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应对虚假药品广告直接监管。但笔者以为,前者失之于简单化,后者有推卸责任之嫌。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已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界定为虚假广告罪,并在刑法、民法和行政法领域内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责任认定。虚假广告之所以禁而不止,是因为与事件直接相关的责任人及违法者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药品监管部门除依法撤销虚假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广告审批申请,并通知广告监管部门查处外,完全可以拓展工作思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查虚假药品广告。

    一是在自身职权范围内,通过尽可能多的途径,告诉消费者对虚假药品广告,可以依法要求经销商进行民事赔偿。现在药品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互联网、通报进行公告,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知晓究竟有哪些虚假药品广告被查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应增加公开虚假药品广告的透明度,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将涉嫌犯罪的违法药品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有关资料移送相应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宋民宪 陈书陶), http://www.100md.com(宋民宪;陈书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