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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展会现货销售药品、企业购销医疗机构制剂将负法律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8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2.08
     本报北京讯 记者张翼报道 1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签发第26号局令,颁布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等,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于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药品市场监管、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近年来我国的药品市场状况、流通模式、监督重点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对药品生产、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各类药品展示会、博览会秩序混乱,不法分子借机销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者参与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挂靠等手段,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义公开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等等。根据药品流通监管的现实,迫切需要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分五章,共47条。《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规定了相应的违规责任。《办法》还要求加强药品购销人员监管,防止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挂靠等手段,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义,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扰乱正常的药品流通秩序。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办法》全文见今日A4版),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