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药品管理法》之思考
本文作者就《药品管理法》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如何完善《药品管理法》进行了思考。——提要
《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对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药品管理法》也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应及时补充完善。
■《药品管理法》存在的漏洞
一、《药品管理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缺失,没有规定相应的条款。《药品管理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涉药行为都应当受《药品管理法》的调整。但在《药品管理法》分则具体章节的规定中,对一些社会关系的涉药行为却没有规定,导致其游离于《药品管理法》之外,出现法律盲区。
一是在药品研制领域,对药品研制的管理没有做规定。关于药品研制的问题,《药品管理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有所提及,但没有相关的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但对如何鼓励和保护,却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因为药品的特殊性,任何单位或个人研制药品,都需要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否则会扰乱正常的药品秩序。首先,研制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条件;其次,研制产品的目的不能危害公共安全,如对研制毒品的行为就应当有禁止性规定;第三,药品研制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一些特殊药品或原料药,研制人采购的药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且不能使用假劣药品;第四,对研制新药如何进行鼓励和保护,应当有具体的规定。
二是在药品流通领域,没有建立相应的召回制度。《药品管理法》大胆引入了当今国际通行的一些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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