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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79907
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医械如何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12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2.12
     案由: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卫生材料”案。

    当事人:A卫生院。

    案件经过:2005年6月1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A卫生院负责人B的陪同下对A卫生院药库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卫生院药库的货架上摆放有未标示生产日期及批号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卫生材料”(生产厂家:D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包装上标示有效期二年)20袋,在执法人员指出上述医疗器械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后,A卫生院药库管理员C主动从药库的药柜中提供了上述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卫生材料”10袋,上述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卫生材料”总货值金额为:240.00元;后经调查取证证实上述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卫生材料”(产品包装上标示有效期二年)是A卫生院于2002年7月从D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已超过使用的有效期,没有违法所得。

    有关证据:1.对A卫生院药库的现场检查笔录;2.扣押物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的医疗器械。3.对A卫生院负责人B的调查笔录4.A卫生院购进上述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卫生材料”的入库验收记录、销售清单及发票、产品注册证书及D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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