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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咋就不能跨院输液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2.12
     前段时间,笔者看到这样一则报道:北京市民席先生因发烧在一家医院看了急诊,当天医生给输了一次“利复星”注射液,并开了后几天的输液药。第二天席先生去离家较近的另一家医院输液,尽管他持有前个医院开的处方和注射单,药也是在前个医院买的正规药,医生却怎么也不给输液。

    医院不准患者跨院输液,其理由是“涉及用药安全,万一出现不良注射反应和其他意外,难以分清责任”。这种解释乍一听好像很有道理,可仔细一想,根本站不住脚。因为,尽管用药安全问题涉及多个方面,比如药品、注射用具和具体操作,以及患者的身体状况等因素,但责任并非不好分清。如果所有的医院都不准患者跨院输液,那将会给患者带来多大的不方便啊!

    说白了,医院不允许患者跨院输液的真正原因还是一个“利”字。谁都知道,医院通过卖药是可以得到利润的,如果患者用院外的药品在本院输液,医院只能收取输液的操作费、器材费等,而药品本身带给医院的那部分利润则会流失。正是为了保证医院的利益最大化,保证医院尽可能地从每个患者身上得到更多的利润,医院才置患者的就医方便、用药节约于不顾,以防止用药事故、保证用药安全为借口,阻止患者跨院输液。

    与不准患者跨院输液类似的情况还有不认可院外的检查结果等。不管患者入院时是否带有其他医院已经明确的化验单和检查单,一些医院一律要求患者重新化验、重新检查,这直接加重了患者的就医负担。尽管近年来有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机构要实行“检查结果互认”,但效果并不理想,一些医疗机构仍然以“原检查结果不清”、“原化验结果有疑问”为由,要求患者重新化验或者重新检查。

    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应该最大限度地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如果只从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去考虑问题,显然是违背“救死扶伤”这一天职的。

    (张铁鹰),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