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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01873
离体病理组织及其切片归属的相关法律问题(二)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22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7年第10期
离体病理组织及其切片归属的相关法律问题(二)

     (续3月8日A10版)

    处理离体生物材料时如何保护患者的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要求,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这就要求病理学者及其实验室在分发病理组织、病理切片和组织碎片时要保护患者的隐私。关于个人健康信息的隐私权力标准,我国尚未明确界定。笔者以美国现行法案法规为参照进行概述。美国1996年健康保险的可携带性和责任法案(HIPAA),建立的关于个人健康信息的隐私保护权力标准中,规定了个人可识别的健康信息(PHI)有18个指定的识别符,即姓名、出生地、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件地址、社会保障号码、医学记录号码、健康计划受益人号码、帐户号码、证书或执照号码及生物统计识别符(包括指纹、声纹、全脸的照片)等独特的识别号码或特征。

    按照HIPAA,病理组织、组织碎片和病理切片本身不是被保护的健康信息,但当其被公开,与之伴随的信息就可能基于法律条款而受保护。如果一个实验室分送切片用以会诊,这个切片必然包括个人的可识别的数据。在这种场合下,实验室必须遵从关于个人健康信息的相关HIPAA条例。

    获得授权是保护和尊重患者隐私权的一种重要且有效的手段。HIPAA提出大量关于患者授权的要求。病理学者和研究室为了研究目的,在分发带有任何可识别信息的病理组织、组织碎片和病理切片前,必须从患者处获得有效的授权和知情同意。若没有患者的知情同意,研究者一方面要设法从患者处获得授权,另一方面,在2003年4月14日以前(HIPAA条例启用时间),可通过社会公共机构审查部门获得一个明确同意弃权的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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