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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确乡镇政府药品安全职责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24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3.24
     本报讯 记者龚毅报道 日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改革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快推进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改革。《意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后,要切实担负起当地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药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相关改革工作。

    《意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后,要做好以下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负责考察、聘任和管理乡镇药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药品安全信息员,组织和指导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受理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或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上级政府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组织实施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本地药品安全信息等等。

    《意见》要求:现有的乡镇药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药品安全信息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考察、聘任和管理。乡镇专(兼)职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应接受委托部门的培训考核,同时经法制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重庆市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依照委托部门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开展工作。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主要履行宣传法律法规、传递信息、协助监管等职责,不承担药品安全行政执法职责。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和各乡镇的实际情况,依法将可以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或者部分委托给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委托后,要依据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及权限,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案件卷宗报送委托机关。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到乡镇执法检查,原则上要通知乡镇药品监管人员参与,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涉药案件,可交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涉药案件,立案后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取证等部分工作。《意见》还要求,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执法监督、培训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乡镇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执法公开、案件报告、执法考核、错案追究等制度建设。重庆市政府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和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考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要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需要,预算足额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市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保障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改革的顺利实施。,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