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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顽疾需釜底抽薪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30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3.30
     当前,违法药品广告这一久治不愈的“顽疾”似有泛滥之势,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无数次的集中整治,但取得的效果并不太理想。从一定程度上说,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有其复杂的深层次原因,但从根源上来说,症结有以下几点:

    症结一:利益驱动。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暴利诱惑成了虚假广告产生的经济动因。椐报道,全国每年广告收入的25%来自药品行业,部份媒体就成了虚假药品广告的一大帮凶。同时,一些药商和药品经营企业为了牟取暴利,无中生有地编造或者肆意夸大药品的功能,使广大消费者上当受骗,误导、坑骗广大消费者。

    症结二:监管体制不顺导致了执法缺位。目前我国的药品广告监管体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只能移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而不能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同时,要求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又必须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这种药品广告的审查与监管相脱节,监管与处罚相脱节的监管体制,将广告监督管理职能割裂开来,致使药品广告审批监管呈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管,监管的不批”等状况,使得相关执法部门执法出现缺位,极大地影响了整体合力的形成,导致对违法药品广告约束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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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症结三:处罚力度不够。根据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处罚根本就不能取得好的效果,首先,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会将相关费用分几张票据开出,使得一旦被查处,拿出其中一张几千元的广告费发票就可应付,即使按广告费的五倍对广告主进行处罚,最多也只要一两万元,与其做一次广告所能获得的丰厚利润相比,实在是“小巫见大巫”,对他们也就“无关痛痒”了。其次广告主会与广告发布者签订相关协议,由广告发布者来承担相应的损失,而广告发布者的获利空间远远大于被处罚金额,就这样他们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其对症下药有几个处方:

    处方一:切断利益链。要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药品经营企业四方在出现虚假药品广告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明知广告虚假而故意任其发布的,或未经严格审查,造成虚假广告发布的,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要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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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二:要明确监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实现监管职能的整体有效运作。要改变在药品广告监管上的分段管理、权力分散的监管体制,建议修改完善现行《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中与药品广告有关的法律条款,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药品广告的前置审批、登记备案、监督处罚隶属于一个部门,保证政令统一,上下贯通,监督管理一步到位,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发证的监管不了,审批的也无法负责”的不良局面,真正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提高监管能力。同时要积极寻求立法支持。江苏将在内地率先出台《药品监管管理条例》,一旦发现发布的药品广告有夸大疗效的不实内容,将依据《药品督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所标明的适用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并不允许在江苏市场销售,同时处以高额罚款。这是一件好事。如果江苏省制定的《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能在江苏省人大通过,江苏省药监部门就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给药监部门的职权,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促使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停止销售违法药品广告的品种,违法药品广告品种的经营企业就会“无米成炊”,违法药品广告自然就没有了生存空间,“釜底抽薪”有效地遏制违法药品广告。

    处方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于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和刊播媒介,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使得其刊播违法广告的违法成本大大高于违法收益,让他们得不偿失。这样他们自然会有所收敛。

    处方四:引导经营企业行业自律。首先从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加快建设和完善广告信用制度,重点落实好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便捷的电话、计算机查询系统。其次要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企业的信用收集、评价、奖罚制度,同时还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真正使信用体系建设成为一种有制度保障的资源,营造良好的“诚信”发展环境,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广告。, 百拇医药(叶庆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