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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项目开工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福州发文保护农民工权益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2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4.02
     福建省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了《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建筑行业在项目开工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福州从事建筑和矿山的农民工有80多万人,是农民工集中的主要行业。

    《暂行办法》规定,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施工单位不能提供当年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及年检手续。

    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应在工程项目开工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费率缴纳,由参保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建筑行业参保期限,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施工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经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认可的,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复施工的期间可作为参保期限。但中止期间,不属于建筑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因属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暂行办法》还规定,矿山企业参保前,应当组织参保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职工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可能引起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应当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工伤保险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海峡都市报》2007.3.28,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