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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24016
患者就诊时死亡 善后须收集证据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6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4.06
     【名词解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章第28条规定,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一旦发生不良医疗事件,“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这叫做“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

    2005年3月,某患者到某市某医院门诊部就诊,医生给予其生化检查和心电图等检查后,最后给予纤维胃镜检查,却不料患者在做纤维胃镜检查时猝死。医生在诊疗记录上记载了考虑死亡原因:1、呼吸心跳骤停;2、肝癌(晚期);3、恶液质。患者死亡当天,当地公安部门给死者做了理化检验,均未检出常见的安眠药和氰化物。医院不知何故没提出对死者进行尸检,并退还死者200元纤维胃镜检查费给其家属。2006年2月,死者家属突然把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在医院门诊部就诊,已经与医院形成医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在本案中,应当由医院来证明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但由于医院没有要求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对死者进行尸检,导致患者死亡原因无法真正查明,故由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指出,考虑到死者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医院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5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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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死亡医院应该怎样妥善处理的问题。正如法院判决中所指出的: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遇到此类问题一般先由死者近亲属提出尸检以明确死因;如患者近亲属没有提出,医疗机构应主动向患者近亲属提出要求尸检。如果患者近亲属不配合,根据上述条例第18条第3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故本案医方错就错在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虽然死者近亲属没有提出尸检,自己也没有向他们提出要求,以明确死因,分清责任。而是抱着患者家属不会告医院的侥幸心理,对尸检不了了之,并且还退还200元纤维胃镜检查费给死者家属,以保持医患“一团和气”,以致事隔一年后死者家属提起诉讼时无法拿出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证据而败诉。此外,患者虽然死亡,但其接受做纤维胃镜既成事实,医方收取纤维胃镜检查费理所当然,无须退还,而退还则易被死者家属误以为医方“心虚”,对其采取上述法律行动可能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

    【教训】

    本例不良事件的发生再一次提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一旦发生上述或类似上述不良事件时,一定要依法办事,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如能在事发之前有所预见并收集更佳,以履行“举证责任倒置”责任。当然,收集相关证据前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利害关系,以取得他们的合作。万万不可因患者或其家属不提出就不收集;更不可抱有患者或其家属不会告自己的侥幸心理;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地“私了”;或做出不必要的“低姿态”,如本例退回纤维胃镜检查费,以免导致被动局面。, http://www.100md.com(陈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