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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医院与社区谁话事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9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4.09
     我国于2006年2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该制度的出发点及根本目的是将患者吸引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双向转诊制度是一种合作型制度,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医院之间通过某种协议达到双方互利互赢的良好状态和结果。这种协议是医院之间法律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需要双方慎重处理好相互关系,并要调整医院的管理方式,或设置必要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来负责。处理关系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避免院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合作协议说到底是一种合作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应有所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由于利益的驱使和现实所迫,合同双方自然会为自己的利益而对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讨价还价,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争夺过程中的话语权就显得格外重要。显然,在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者之间,前者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处于优势或强势地位,合同背后或合同的履行实践开始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否“坚守”住自己的阵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打造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呢?《指导意见》中说得很明白,“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法律的意义在于明确性、规范性和可预见性。不难发现,这种制度的实施隐藏着很大的忧患,“一般门诊”、“小病”、“康复”和“护理”等如何明确界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前景或努力方向是方便群众就医,优化城市医疗体制,还是成为大中型医院的“前方哨卡”,抑或是“中转站”、“变相的医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否有可能成为大医院进一步垄断医疗资源的平台或工具?

    我们所追求的是双向转诊而不是单向输送。种种推测、预见或者想法都不是现实,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不难想象其中的隐忧或可能存在的麻烦。但“解铃还需系铃人”,解决的途径仍然是关于双向转诊制度的相关配套法规或者是政策措施的尽快出台。

    (预告:下期,本栏目将对社区卫生服务中政府监管与服务问题进行分析,敬请关注。), http://www.100md.com(郭祎 陈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