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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毒狗肉冒充牛肉出卖致人死亡——陕西一制售有毒食品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10日 54(总第3362期)
     本报陕西讯 近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对因制售有毒肉食品而造成两人死亡的董某判处无期徒刑,并对参与加工、销售的董某妻子和儿子及另外两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判处了3~15年徒刑。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对市场监管不力的工商、质监、卫生和畜牧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了纪律处分。

    2006年2月1日,洛南县有三人分别食用了董某与其妻、子加工销售的“牛肉”后中毒,其中俩人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调查,董某及家人所卖的“牛肉”并非牛肉,其实是误食“3911”农药中毒后死亡的狗肉。董某一家三口长期断断续续无证从事肉食品加工,他们收购死猪、死牛、死羊等动物,腌制后赶集销售。2005年农历腊月里,动物商贩闫某收购一条死狗,在已闻出身上有股剧毒农药味的情况下,倒卖给同为动物贩子的王某,又经王某贩卖给董某。董某和其子在加工及销售过程中,也已闻到狗肉有农药气味,但是由于利欲熏心,还是将其冒充为牛肉在集市销售,最终害人害己。

    商洛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其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其妻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动物商贩闫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毒“牛肉”事件发生后,陕西省、商洛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对洛南县工商、质监、卫生、畜牧部门分管领导、主管干部及相关基层单位领导分别给予了行政处分和警示训诫谈话,其中对责任较大的一名工商所长给予撤职处分。

    (夜孟军),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