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如何看待“委屈奖”的设立?——委屈未必能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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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警方新近出台的《“行政执法委屈奖”评比办法》中规定,处理违章、事故等行政执法活动中,被管理者无理取闹,警察受到无端辱骂、围攻推搡、殴打等不法侵害,而又能依法行政不采取过激行为,可参加“委屈奖”评选。获奖警察除受到精神奖励外,在业绩考核中还将按照不同的标准享受20分到100分的加分奖励。
这种做法有利于执法部门树立良好的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理解,同时对执法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态,减少压力也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看,面对被管理者无理取闹,无端辱骂、围攻推搡、殴打等不法侵害,而“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牺牲的则是执法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这种制度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道德范畴,都无助于弘扬正气,无助于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相反,只会削弱正气。所以,交警部门设立“委屈奖”的出发点虽好,但却是对执法人员的不尊重,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面对一些侵害,执法单位应该鼓励执法人员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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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孙春峰”
这个奖项的设立,至少给参与执法办案而无端受阻的执法人员一点心理上的慰藉,是我国法治建设人性化的体现。
——网友“紫水晶”
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间长了,肯定会遇到受委屈的事,这时若得不到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理解,内心的感受是很复杂的,在一定时间内会影响到执法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甚至有时会改变一个人的处世态度。执法人员受了委屈奖不奖倒无所谓,关键在于理解。执法人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推动者,是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的执行者,应该理解、善待受了委屈的执法人员。
——网友“春风”
只要违法行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药监执法人员大多都能正确对待所受的委屈。但随着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暴力抗法或变相暴力抗法行为。执法人员仅凭忍受委屈已不能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委屈奖”只能引导执法人员端正自己的思想,规范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抗法问题,也就是委屈未必能求“全”。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对敢于以身试法,极端暴力抗法行为,有必要设立一种“敢斗奖”。两种奖一并实施,更有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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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一伟”
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应人人平等,相互尊重,无论是执法者还是违法者,彼此都不应该受到不应有的指责或辱骂,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超过了道德或法律的范畴都应受到惩罚。面对某些行政相对人的过激行为,执法者不应一味忍让,应该果断还手,向有关部门请求协助,对围攻、谩骂、暴力抗法者绳之以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形象。
——网友“崔学英”
要知道为什么受委屈,该不该受委屈。身为执法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维护公众利益,执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被阻挠、谩骂,这不仅是个人的委屈,更是对政府、国家、法律的不尊重。与其设奖,不如加大对阻挠执法者的打击力度。
——网友“XXW1971”
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受到误解乃至无理辱骂,并不少见。应该说,这对他们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和伤害。如何减轻这种压力,保护执法者的身心健康?设立“委屈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委屈奖”只能暂时给执法者以情感上的安抚,就像面对滚滚洪流,只是暂时加固了堤坝。因此,我认为,要真正减轻执法者的心理压力,一是执法者要学会“理解”相对人的无理行为,他们也是在“维护”自身利益。二是要学会自我保护,在相对人情绪激动的时候,尽量避免与之正面交锋(如换人),尽力避免遭受人身伤害。三是积极寻找情感宣泄渠道,可通过运动、旅游等形式释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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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张燕飞”
应把在行政执法中受到被管理者的辱骂、围攻推搡、殴打等行为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被管理者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对于妨害公务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可以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第二种情况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国家的政策法律宣传不够或言语过激,使群众产生反感或不满而发生冲突,或者因某些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理解,偶然发生争吵、顶撞等,这属于认识方面的问题,应加强宣传教育。第三种情况是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群众的这种行为应予以鼓励。所以,评选“委屈奖”,一定要科学设定参选条件,避免该奖的没奖,不该奖的奖了。
——网友“叶培成”
我不同意为公务员设立“委屈奖”。《“行政执法委屈奖”评比办法》规定获奖警察除受到精神奖励外,在业绩考核中还将按照不同的标准享受20分到100分的加分奖励,这明摆着是鼓励行政执法人员要学会忍气吞声。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是代表国家政府行使公权力,其尊严是不容侵犯的。如果行政执法人员错误行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其单位要依法承担责任的。那么,如果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身体遭到不法侵害,并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如果其精神上受到侮辱,完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对加害人进行制裁。执法人员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法律做保障,政府部门根本没有必要再为所谓的“委屈”埋单。人性化执法不等于让执法人员承受太多的“委屈”。
——网友“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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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警方新近出台的《“行政执法委屈奖”评比办法》中规定,处理违章、事故等行政执法活动中,被管理者无理取闹,警察受到无端辱骂、围攻推搡、殴打等不法侵害,而又能依法行政不采取过激行为,可参加“委屈奖”评选。获奖警察除受到精神奖励外,在业绩考核中还将按照不同的标准享受20分到100分的加分奖励。
这种做法有利于执法部门树立良好的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理解,同时对执法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态,减少压力也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看,面对被管理者无理取闹,无端辱骂、围攻推搡、殴打等不法侵害,而“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牺牲的则是执法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这种制度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道德范畴,都无助于弘扬正气,无助于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相反,只会削弱正气。所以,交警部门设立“委屈奖”的出发点虽好,但却是对执法人员的不尊重,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面对一些侵害,执法单位应该鼓励执法人员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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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孙春峰”
这个奖项的设立,至少给参与执法办案而无端受阻的执法人员一点心理上的慰藉,是我国法治建设人性化的体现。
——网友“紫水晶”
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间长了,肯定会遇到受委屈的事,这时若得不到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理解,内心的感受是很复杂的,在一定时间内会影响到执法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甚至有时会改变一个人的处世态度。执法人员受了委屈奖不奖倒无所谓,关键在于理解。执法人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推动者,是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的执行者,应该理解、善待受了委屈的执法人员。
——网友“春风”
只要违法行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药监执法人员大多都能正确对待所受的委屈。但随着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暴力抗法或变相暴力抗法行为。执法人员仅凭忍受委屈已不能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委屈奖”只能引导执法人员端正自己的思想,规范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抗法问题,也就是委屈未必能求“全”。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对敢于以身试法,极端暴力抗法行为,有必要设立一种“敢斗奖”。两种奖一并实施,更有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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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一伟”
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应人人平等,相互尊重,无论是执法者还是违法者,彼此都不应该受到不应有的指责或辱骂,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超过了道德或法律的范畴都应受到惩罚。面对某些行政相对人的过激行为,执法者不应一味忍让,应该果断还手,向有关部门请求协助,对围攻、谩骂、暴力抗法者绳之以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形象。
——网友“崔学英”
要知道为什么受委屈,该不该受委屈。身为执法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维护公众利益,执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被阻挠、谩骂,这不仅是个人的委屈,更是对政府、国家、法律的不尊重。与其设奖,不如加大对阻挠执法者的打击力度。
——网友“XXW1971”
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受到误解乃至无理辱骂,并不少见。应该说,这对他们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和伤害。如何减轻这种压力,保护执法者的身心健康?设立“委屈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委屈奖”只能暂时给执法者以情感上的安抚,就像面对滚滚洪流,只是暂时加固了堤坝。因此,我认为,要真正减轻执法者的心理压力,一是执法者要学会“理解”相对人的无理行为,他们也是在“维护”自身利益。二是要学会自我保护,在相对人情绪激动的时候,尽量避免与之正面交锋(如换人),尽力避免遭受人身伤害。三是积极寻找情感宣泄渠道,可通过运动、旅游等形式释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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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张燕飞”
应把在行政执法中受到被管理者的辱骂、围攻推搡、殴打等行为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被管理者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对于妨害公务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可以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第二种情况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国家的政策法律宣传不够或言语过激,使群众产生反感或不满而发生冲突,或者因某些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理解,偶然发生争吵、顶撞等,这属于认识方面的问题,应加强宣传教育。第三种情况是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群众的这种行为应予以鼓励。所以,评选“委屈奖”,一定要科学设定参选条件,避免该奖的没奖,不该奖的奖了。
——网友“叶培成”
我不同意为公务员设立“委屈奖”。《“行政执法委屈奖”评比办法》规定获奖警察除受到精神奖励外,在业绩考核中还将按照不同的标准享受20分到100分的加分奖励,这明摆着是鼓励行政执法人员要学会忍气吞声。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是代表国家政府行使公权力,其尊严是不容侵犯的。如果行政执法人员错误行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其单位要依法承担责任的。那么,如果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身体遭到不法侵害,并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如果其精神上受到侮辱,完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对加害人进行制裁。执法人员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法律做保障,政府部门根本没有必要再为所谓的“委屈”埋单。人性化执法不等于让执法人员承受太多的“委屈”。
——网友“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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