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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64578
如何判断医疗纠纷是否违法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27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4.27
     [案例]

    患者,女,76岁。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后,由于患者的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随后甲外出,交护理员某乙继续完成医嘱。某乙先静脉推注药液,然后接上输液管进行补液。在输液过程中,患者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某乙认为疼痛是由于四环素刺激静脉所致,并说:“静脉点滴的速度不宜过快”。经6个小时,输完500毫升液体,由护士丙取下输液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处理。静脉穿刺9个半小时后,因患者局部疼痛而做热敷时,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解下来并报告护理员某乙,乙查看后嘱继续热敷,并未报告医生。止血带松解后4个小时,护理员乙发现患者右前臂掌侧有2×2厘米水泡两个,误认为是热敷引起的烫伤,仍未报告和处理。又过了6个小时,右前臂高度肿胀,水泡增多而且手背发紫,护理员乙才向医生和院长报告。院长组织会诊决定转上级医院,因未联系到救护车暂行对症处理。两天后,患者右前臂远端2/3已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待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但因患者年老体弱加上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手术后1周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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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医疗侵害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认定中的违法性,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在业内大家都在实践中普遍遵循的规则。

    本案是一起以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主要原因的医疗责任事故。案中的护士甲严重违反静脉输液技术操作规程,在完成静脉穿刺之后,未能及时松解止血带,是造成患者肢体坏死及全身感染致死的主要原因。同时,护士甲对本该由自己完成的输液任务交给并无输液知识和经验的护理员乙去完成,也是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所以护士甲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护理员乙未能想到患者不正常的疼痛和滴速慢是因血液回流障碍所致,因而也就没有想到去查看患者右上肢有无受压迫之处,致使止血带在穿刺后9个半小时才被发现。另外,护理员乙发现止血带忘解时间已长达9个半小时,且已出现水泡时,仍未对此事引起注意,未向医生报告此事,使患者又延误治疗达10个小时。所以护理员乙也应对此案负责。院长组织会诊并决定转院是正确的,但在救护车联系不到的情况下,未能积极联系其他车辆迅速转院或请上级医院派人前来会诊,共同研究应急抢救措施,而是消极地对症处理,使患者又延误治疗2天,所以该院院长也对本案负有责任。
, 百拇医药
    [知识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医疗活动,小到注射、拔牙,大到截肢、器官移植、心脏手术,无不是对患者权利尤其身体权的侵害,而之所以这种行为不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就是因为获得了患者的同意,从而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这样就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对患者的说明义务。实际上,在“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中包括了大量对医生在医疗活动中征得患者同意的说明义务的规定,例如《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得到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这些法定的说明义务,例如在没有告知患者情形下进行临床试验性治疗,如果治疗失败造成患者损害,那么,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本身没有任何过错(例如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或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治疗成功,也并不因此就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的违法性受到任何影响,只是由于此时不存在损害从而无法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已。因此,《条例》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规定,既可以在大多数时候作为推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的标准,即产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必须反证自己没有过失),也是对医疗事故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的要求。, http://www.100md.com(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