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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整治违法药品广告
http://www.100md.com 2007年5月18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5.18
     本报讯 (驻京记者 王丹)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5月1日执行。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对《办法》中新增的对虚假药品广告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文号,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规定以及有关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解释。

    新《办法》重点增加和明确了以下内容:第一,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撤销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第二,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解释说,在《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修订之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擅自篡改经审批的内容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只撤销其被篡改的那一个文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而该药品已取得其他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仍可以发布。在实践中发现,部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为规避监管,同时申请许多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当某一个广告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文号后,该产品改用其他版本的广告在媒体上发布,继续恶意进行虚假宣传,导致一边药品监管部门在撤号,一边企业仍在继续发布该药品违法广告,使撤销文号的处罚起不到震慑的作用。因此,《办法》规定,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药品监管部门将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申请。这意味着该药品自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如继续发布药品广告的,工商行政部门将依据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如何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新闻发言人介绍说,针对违法药品广告中“经济利益”这一最为关键的环节,《办法》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作出必要的行政强制控制决定。把药品广告与所涉及的药品挂钩,通过采取对辖区内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实行暂停销售、加大对其抽验的力度和监督检查等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

    发言人还介绍说,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办法》增加了有关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是明确规定当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吊销或撤销等情形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二是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文号的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药品广告审批、备案的程序和时限,强化了申请人的义务和广告审批机关的职责。,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