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店别成监管“盲区”
前不久,笔者到一山区乡村看望亲戚,就近在一家农村小店购买礼品。小店虽小,但奶粉、麦片、芝麻糊、豆奶粉之类营养食品应有尽有。我让店主拿来一袋中老年奶粉,一看已经过期一个多月,便要求更换其他食品,他马上拿来一包黑芝麻糊,可又看不清上面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无奈之中打消了购物的念头。
类似的情况,不止出现在一家农村小店中。笔者在对某地的农村市场进行调查时发现,许多乡村小店柜台上摆放的食品,尽管价格相当低廉,但食品的过期变质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包装简陋的小食品,包装标识上不是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就是没有生产日期,或是无商标、无厂名、无厂址的“三无”食品。
在远离城市集镇的偏僻乡村,小商店和小卖部是农民群众生活用品的主要来源,这些农村小店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构成了农民健康的潜在威胁。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其一,在农村的某一固定区域内,商品销量相对较小,容易造成积压和超过保质期,但多数农村小店店主考虑到经营成本就会在明知食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继续出售;其二,部分店主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不知道或不注重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合格证等质量标识,认为只要表面上过得去,吃不出问题,就可以继续出售;其三,部分食品批发商只考虑自身的经营利润,置商品质量于不顾,有意识地把即将过期的食品低价批发给农村小店;其四,农村小店受利益的驱使,对那些送货上门的食品,明知其质量低劣或是在城市打假中失去市场的假劣产品,仍然以低价购进然后卖给农民,从中赚取利润;其五,相关职能部门疏于对分散的农村商店的监管,往往是一年半载检查一次,尤其是边远的山区乡村更是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死角”和“盲区”。
面对农村小店这一农村食品安全的多发地和高危区,笔者认为,应该立足农村市场,抓住重点环节,加大对食品流通渠道与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一是严把“准入”关,即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不具备条件的食品一律不准进入农村市场,并积极引导和支持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建立商品配送和供应网络,在乡镇开设“放心超市”,在村组开设“放心店”;二是建立强有力的农村市场监管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联动协作,从生产环节上遏制造假,在市场流通环节打击售假行为;三是引导企业关注农村食品市场,注重开发适合农民群众消费需求的价廉物美产品,让制假者无可乘之机,无利可图,最终失去生存空间;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设立农村食品安全投诉电话,为农民群众提供咨询和服务,让他们学会识假、打假,并积极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凌志), 百拇医药
类似的情况,不止出现在一家农村小店中。笔者在对某地的农村市场进行调查时发现,许多乡村小店柜台上摆放的食品,尽管价格相当低廉,但食品的过期变质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包装简陋的小食品,包装标识上不是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就是没有生产日期,或是无商标、无厂名、无厂址的“三无”食品。
在远离城市集镇的偏僻乡村,小商店和小卖部是农民群众生活用品的主要来源,这些农村小店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构成了农民健康的潜在威胁。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其一,在农村的某一固定区域内,商品销量相对较小,容易造成积压和超过保质期,但多数农村小店店主考虑到经营成本就会在明知食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继续出售;其二,部分店主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不知道或不注重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合格证等质量标识,认为只要表面上过得去,吃不出问题,就可以继续出售;其三,部分食品批发商只考虑自身的经营利润,置商品质量于不顾,有意识地把即将过期的食品低价批发给农村小店;其四,农村小店受利益的驱使,对那些送货上门的食品,明知其质量低劣或是在城市打假中失去市场的假劣产品,仍然以低价购进然后卖给农民,从中赚取利润;其五,相关职能部门疏于对分散的农村商店的监管,往往是一年半载检查一次,尤其是边远的山区乡村更是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死角”和“盲区”。
面对农村小店这一农村食品安全的多发地和高危区,笔者认为,应该立足农村市场,抓住重点环节,加大对食品流通渠道与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一是严把“准入”关,即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不具备条件的食品一律不准进入农村市场,并积极引导和支持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建立商品配送和供应网络,在乡镇开设“放心超市”,在村组开设“放心店”;二是建立强有力的农村市场监管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联动协作,从生产环节上遏制造假,在市场流通环节打击售假行为;三是引导企业关注农村食品市场,注重开发适合农民群众消费需求的价廉物美产品,让制假者无可乘之机,无利可图,最终失去生存空间;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设立农村食品安全投诉电话,为农民群众提供咨询和服务,让他们学会识假、打假,并积极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凌志),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