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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51307
跟踪检查也应建立长效机制
http://www.100md.com 2007年5月24日 75(总第3383期)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依据这一规定,对通过GMP、GSP认证的企业实施跟踪检查,是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如何有效地实施认证后跟踪检查,是检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能否充分履职的主要手段。笔者认为,必须建立一种跟踪检查的长效机制,从而实现对认证企业的科学监管。

    首先,要将跟踪检查制度化,这是规范跟踪检查的基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跟踪检查的人员组成、程序、方法及结果处理等直接影响检查效果。因此,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跟踪检查的规章制度,完善检查标准,从各方面规范跟踪检查的实施,使跟踪检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要将跟踪检查常态化。跟踪检查虽不同于日常监管,但为了提高监管成效,应将跟踪检查转变成一种经常性的监督方式。笔者认为,可适当增加跟踪检查的频率和次数,并加强对企业重点环节和关键工艺的监管。同时,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确保跟踪检查不走过场、不走形式。当前,监管部门向重点药品生产企业派遣驻厂监督员,实时监督企业严格实施GMP,就是一种有效的尝试。监管部门对这种方式可以加以完善,进而推广到药品经营企业。

    最后,要将跟踪检查责任化。没有责任就没有压力。为此,监管部门应建立跟踪检查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跟踪检查人员责任,实行检查组集体负责制与个人负责相结合,杜绝跟踪检查中的营私舞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坚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保障药品质量。

    山东省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张庆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