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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61075
配合执法检查是相对人的义务
http://www.100md.com 2007年5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5.26
     对此案,笔者别的不谈,只分析一下行政相对人配合执法检查的义务问题。

    一是行政相对人是否应承担配合执法检查的义务。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相对人是否具有配合协助的义务?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权的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协助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97)第24条规定,相对人应参加事实的调查。相对人尤其应提供知道的事实和证据。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在单行法律法规中大量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配合协助义务,如《统计法》、《会计法》、《环境保护法》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医疗器械监督员。医疗器械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监督员对所取得的样品、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因此,被检查的医院应当如实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进货来源、供货方的产品注册证及相关资料,承担配合执法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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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为何承担配合执法检查的义务。相对人承担配合执法检查义务的原因有两个:其一,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被检查人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应当保持一致。如本案中,监督检查的目的在于保障使用器械的群众的安全,该目的的实现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为前提。其二,行政相对人如不如实提供真实的信息,拒绝配合执法检查,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本案中,被检查人不提供供货单、供货方的产品注册证等资料,导致执法人员怀疑该医院涉嫌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该医疗器械,立案调查,并最终给予处罚。

    三是如果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检查,行政机关该如何处理。当行政相对人拒绝承担法定的配合执法检查义务时,行政机关该如何处理呢?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否则将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后果。行政机关必须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查清相关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违法推定。在相对人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即意味着对该行为的认定缺乏直接证据。此时,行政机关可调查取证合法、相关、客观的间接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间接证据充分,并形成证据锁链,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前提下,同样能证明相关事实,从而依法处罚。本案中,药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不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下,虽无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给予其3天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的时间,无可厚非。如当事人在3天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执法机关核查,真实、合法、客观且与本案相关,是可以采信的。本案中,当事人3天后仍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时,执法人员未进行违法推定,而是依法调查取证间接证据,形成证明锁链,证明当事人违法购买医疗器械,从而依法处罚。

    本案的分析表明,在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应承担配合执法检查的义务。在相对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时,行政机关不能进行违法推定,而应该依法调查间接证据,形成证明锁链,证明相关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法处罚。

    (殷志诚),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