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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药犯罪案件的移送
http://www.100md.com 2007年5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5.26
     在药品监督执法中,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通常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但严重程度足以构成犯罪的,就需要尽快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的“严重程度”如何界定?与涉案标的金额有没有关系?移送的程序又是什么?对于这些,执法人员往往存在颇多争议和疑惑。结合实践,笔者就此做一分析。

    ■涉药犯罪案件的认定

    涉药犯罪案件移送的首要条件就是该案件必须构成犯罪,即符合涉药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笔者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为例对涉药犯罪案件构成做一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劣药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道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一、涉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劣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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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者的区别在于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不仅要求有生产销售劣药的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为犯罪。这就需要药品监管部门在确定移送案件时认清,生产、销售假药并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死亡、伤残等严重结果就可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而生产、销售劣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构成刑事犯罪。

    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在认定案件性质时,其界限在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而判断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以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他人使用假药产生结果的可能性为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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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药品监管机关在对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移送中必须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判断,然后再决定是否向司法机关移送。

    三、案件移送数额的认定。涉药犯罪案件的认定同时还取决于案件数额的大小,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案件才能进行移送。笔者认为,药品监管机关对涉药犯罪案件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第七十条的规定来认定,即非法经营案……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涉药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

    依法、准确、及时移送涉药犯罪案件,是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移送的程序是其中较为关键的一步,笔者认为,应从案件移送办理主体、移送机制、相关手续等三方面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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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主体。涉药犯罪案件的移送主体一般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接收主体则为同级公安机关。笔者以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同公安机关加强联合执法,因为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可以弥补药品监管部门在侦查手段与侦查力度上的局限,拓宽案源渠道,强化执法效果,提高震慑力度;而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弥补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非专业性和滞后性的局限,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率。

    二、移送机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案件移送主要有以下十个阶段:1.启动阶段。各药品监管机关在行政违法案件处理的任一阶段,一旦发现案件涉嫌犯罪,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移送工作程序启动。只有药品监管机关认定案件构成刑事案件,并通过一系列的准备和审批才能启动移送程序。2.核定阶段。专案组应当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报告,药品监管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3.移送阶段。药品监管机关应当在决定移送之日起24小时内整理涉案材料,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4.接受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在移送回执上签字、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关机关并出具书面告知书。5.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6.交接阶段。药品监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7.侦察阶段。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重大复杂案件6个月内结束侦查、预审工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做出起诉决定、移送检察机关。8.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9.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10.监督阶段。药品监管机关将相关材料移送后还需时刻关注涉药犯罪案件的进展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而药品监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三、相关手续。药品监管部门在案件移送中一定要确保移送手续的完整和真实,其中移送材料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等。

    依法移送涉药犯罪案件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执法工作,作为药品监管部门应迅速转变观念,深入了解涉药案件的移送程序并严格执行,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使违法犯罪案件得到彻底查处。

    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翟玮娓 赵崇月

    本版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翟玮娓;赵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