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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http://www.100md.com 2007年5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5.26
     据一位基层监管人员讲,在日常工作中,他经常听到这样的言论:“某药房销售假药,受了行政处分”、“案件办错了,办案人员要受行政处罚”等。这些言论,似是而非。不懂法律的行政相对人若提出如此见解,尚可原谅;若药品监管人员也发表类似“高见”,则会让人贻笑大方。对此,编者请有关法学人士对“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这两个概念做一辨析,以便于读者在学习和实践中理解。

    ——编者按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不但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及最多的两个概念,而且也是行政管理领域应用最多的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本质和内涵却完全不同,实践中不可混用。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应受到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由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做出裁决。行政处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撤销;行政处罚的处罚对象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或者法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罚裁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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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人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行政机关内部纪律而采取的强制性制裁措施,是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做出的内部行政制裁行为。这种行为不涉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向做出决定的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首先,二者都属于行政制裁,都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其次,二者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都基于行为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做出,一经生效即对当事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第三,二者均为惩戒性措施,其结果均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第四,二者均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都是相对人对自己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又具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制裁的原因不同。行政处分制裁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是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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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监察机关处分监察对象时,国家行政机关才有可能成为处分对象。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当事人实施了普通公民得以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履行作为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三是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行政处分的制裁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无需单个法律的特别授权。而行政处罚权来源于外部行政管理权,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管理权并不当然包括行政处罚权,所以取得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

    四是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行政处分的范围一般只限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地位有关的荣誉、资格与职务等;而行政处罚不仅涉及荣誉、资格、财产,还涉及人身自由。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责令具结悔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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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在我国,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有些行政处分才可由原处分机关撤销或减轻。行政处罚则受司法审查,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做出处罚裁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处分一般由做出行政处分的机关自己执行,而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不一定都有强制执行权,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大学法学院 李二焕

    本版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