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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众?法不责“中”?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8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6.08
     编者按:面对一群无证经营中药材的藏族同胞,为数甚众且与之语言不通,执法人员该如何处理?问题非常棘手!黑龙江省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人员经过讨论,最终采纳了正确的处理意见,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但是却引发了“法不责众”和“法不责中”的争论,作为事件的亲历者,笔者向我们道出了其中的原委,其中凸显出了目前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系列问题,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2005年8月,黑龙江省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在塔河镇发现身着藏族服饰的男女老少约有50多人,就地摆摊叫卖红花等四五十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派出4名工作人员前去检查,了解到当事人皆为藏族同胞,无药品经营合法证件,且这群人还以国家的民族政策做挡箭牌,纷纷用各种方式阻挠检查的顺利进行。

    对于如何处理这起集体无证经营药品的案件,塔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过研究初步形成以下几种意见:其一,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因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手续,故应该没收其药品,并处以2倍罚款。其二,不予处理。因涉及人数众多,又是藏族同胞,所经营的药品有中药饮片也有中药材,中药材在集市贸易场所不办理证照是可以经营的。其三,疏导。因目前无法明确界定哪些是中药材、中药饮片,哪些又是农副产品,加上这些少数民族与我们之间存在着文化和习俗上的差异,要用创新的方法,不能管死。因此,采取疏导的办法,如果经我们严格检查没有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允许其在我县的集贸市场经营,严禁到其它地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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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河县药监局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县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根据实际情况,最终决定采取第三种处理意见,即疏导的方法。先找到他们当中年长、有威望的“族长”,详细向其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我们的处理意见,最终他们表示理解和同意,三天后他们撤离塔河。

    此案虽然已经过去有两年之久,最终也得到了圆满解决,但是却引发了一轮更为激烈的争论,即我们的处理方式是否有法不责众之嫌?对于中药材的监管目前仍然不是很到位,难道又落入了法不责“中”的新问题之中?应该说此案留给我们很大的行政执法探讨空间,值得深入地去研究和思考。

    思考一:法不责众?

    可以说,本案当中违法者甚众,有50人之多,那么我们的处理意见是否属于法不责众呢?笔者认为本案具有特殊性:一是人数众多,流动性较强,全部立案查处有一定的难度。二是这些人都是藏族同胞,与我们具有文化和习惯上的差异,如果他们不配合,很难沟通和取证。万一处罚不当,必然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产生不安定因素,造成不可预知的后果。因此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度”,不能片面地强调强制处罚。另外此案还涉及到民族关系,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构建和谐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关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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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二:法不责“中”?

    中药材与中药饮片概念不清难以界定,另外,目前国内对于中药的相关法规尚不完善,给中药管理造成了一定难度,也阻碍了中药产业的发展。

    中药饮片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品种多、标准多、名称多,既有中国药典收载的药材品种,又有各省收载的地方习用品种。药材的加工又分产地加工和炮制加工,产地加工所得到的“片状药材”还不算饮片,而花、果实和种子类药材只需经过净选、包装,不必切制也是饮片,从而使药材与饮片的界限不够清晰,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在销售管理上,中药材可以在农贸市场销售,使管理上更加难以把握,势必造成混乱。

    探讨:尽快健全中药法规

    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制定完备的中药法规,对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实行分级管理。一是尽快完善饮片质量标准。对于绝大部分饮片品种均应制定全国统一标准,主要包括药材质量检验标准和炮制规范。进一步明确和理清药材与饮片的界限,加快中药饮片施行批准文号管理的推进步伐;实行中药饮片质量公告制度。二是将中药材按辅料药品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药监部门就能够加大整顿和规范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和经营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

    总之,加强中药饮片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监管部门必须从保护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全方位监管,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使用中药饮片的安全。(郭忠录),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