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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63117
借招标非法购销 最终获刑二年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13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6.13
     2007年5月17日,张某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被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这是日照市首起因涉药被判刑的案件。

    2005年底,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购进的药品质量和流通渠道有问题,遂对此立案调查。经查,2005年11月27日,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张某参加了该市药品招标采购活动,并向药品招标机构提供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合法药品经营资质证明。在2005年11月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中,该公司中标。在随后的2005年12月份和2006年1月份,张某利用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以该公司的名义,两次参加了药品招标采购活动并中标。张某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临沂某无证药品经营者手中购进药品,伪造了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发票及药品出库单,借用该公司的名义向该市医疗机构销售了共计233009.45元的药品,案发前,大部分药款已由张某个人支取。

    张某的行为是利用合法药品经营公司提供的条件,自己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该公司对此并不知情。鉴于案情重大,张某已涉嫌犯罪,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该案其他相关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违反了药品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的药品,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该案查处过程中,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发现了另一药品销售人员刘某也采用同样手段,借用某合法药品经营企业的名义,通过该市药品集中招标机构向医疗机构销售了货值金额共计164885.00元的假药。目前刘某正负案在逃。

    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有力措施之一。目前,各地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积极引导了我国药品市场的有序竞争,有效降低了药品价格。但仍有个别药品招标机构由于疏于对参加药品招标企业、人员的审查,致使部分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国家六部委在2004年9月份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规定,对投标企业在上一期招标中已经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这更增加了药品招标机构审核资质的难度。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的监管,不要让招标药品的流通成为监管的盲区。, 百拇医药(任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