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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法制机构工作水平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1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6.16
     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法制员队伍,并切实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是药监部门提高法制工作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保证。基层药监部门应怎样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作用?笔者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谈谈体会。

    ■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素质

    着力培养法制员的工作能力。法制员承担着指导法制工作、监督执法的重要职责,要想“给别人一碗水,自己就要有一桶水”,只有这样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因此,在培训内容上突出三个方面:一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二是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三是进行综合知识培训。此外,逻辑思维训练、语言表达训练、文字写作等也是培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使培训收到预期效果,我们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列出指定书目,采取自学与集中学相结合的方式,明确法制员学习重点,做到有的放矢。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培训、现场辅导。进行岗位培训,开展中药饮片鉴别、技术比武等岗位大练兵活动;组织市局稽查骨干到县局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异岗交流,组织法制员分期分批到市局学习并实践。开展模拟法官办案活动,遇到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组织展开辩论,模拟法官办案;旁听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在局网站开办法制论坛,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及运用、疑难案件的处理、对法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进行在线交流;组织法制员到各县开展案卷联查,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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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制度,使法制工作有章可循。我们建立起覆盖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制约机制。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明确依法行政的目标、措施和途径;制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对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保存、销毁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实现案卷管理的程序化;制定《自由裁量权处置规则》,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权利滥用,实现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核制度,印发《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制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准确定位履职尽责

    结合基层的工作特点,我们把法制员的职责归结为三项:审核、宣传和服务。

    一是审核。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起草,一般程序案件的审核、简易程序案件的备案和所有案卷的立卷归档审核工作。特别是在案件审核上,坚持一案一剖析、一案一评议、一案一提高,严把“立案、查案、审案、处罚、结案”五个关口,形成权利相互制衡、相互约束的责任链。审核时做到十看:一看有无管辖权,是否需要移送;二看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三看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是否超过追溯时效;四看证据提取是否充分,证据之间能否形成链条;五看适用法律依据、法律条款是否正确;六看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有无畸轻畸重现象;七看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违反法定期限,有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记载;八看是否触犯刑法,是否需要移交;九看处罚主体是否正确,有无执法资格;十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有无表述性错误,充分发挥法制员的审核把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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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宣传。负责本系统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的宣传,提高执法人员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为行政执法营造良好法制氛围。去年以来我们先后组织了“12·4”、“3·15”大规模普法宣传活动、《药品管理法》实施五周年法制宣传活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规宣传活动。有的县局在当地电视台开办《药监资讯》栏目,有的建立假劣药品展室,有的开展清理家庭小药箱、回收过期失效药品活动。在面向社会普法的同时,我们把对执法人员普法教育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将法制宣传教育寓于具体办案之中。为此,去年在全系统开展了“五个一”

    活动,即“办一件高质量的案件、做一份高标准的笔录、发表一篇有价值的文章、参加一次实战的行政诉讼、写一份精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是协调服务。法制员主要职责之一是搞好内外两方面的协调。对内协调服务:法制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方支持和配合。由于法制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现实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就是把法制工作同执法工作对立起来,认为法制工作约束行政执法工作,部分执法人员抱怨法制机构手伸得长、管得宽,某些法制员埋怨执法人员配合意识不强。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二者是共生共存、共存共荣的,没有相互的配合,法制工作和执法工作就不能持续开展,因此,法制人员一定要定准位,本着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做好部门内的协调服务。对外协调服务:协调本部门做好与人大、法制办、普法办、法院、检察院、工商、技术监督以及新闻等部门的有效沟通,协同作战。

    我市法制员队伍组建以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有效防止了失职不作为和越权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全系统连续多年保持执法行为“零投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零记录”,2006年度市局被市政府评为“四五”普法先进集体。

    河北省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军

    本版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