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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定罪才能实现精确打击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23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6.23
     看完江苏省武进一案,笔者想谈的是一个比较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即近年来查处的一些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有不少最终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的。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生产、销售假药,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为了保障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因此,对于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最终如何定罪量刑,司法实践部门应慎重。

    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标是不枉不纵,这与现代化战争所追求的精确打击不无相似。精确打击是军事行动中发现、监视、识别并跟踪目标,选择、组织并运用适当的武器系统进行打击,产生预想的打击效果,对打击效果实施评估,并在必要时以决定性的速度和作战节奏再次实施打击的能力。简言之,精确打击是以效果为基础的战斗。精确打击的要素包括精确定位及精确摧毁。这两个基本要素与刑事司法中的两个基本环节定罪与量刑几乎如出一辙。可以说,定罪就是要实现精确定位,量刑要做到精确摧毁。精确打击首先依赖于预定目标的精确定位,而后才能做到精确摧毁。而就定罪量刑而言,正确定罪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定罪是刑事司法的关键,处于全部刑事司法活动首要的、决定性的地位。定罪问题关涉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大问题,刑事司法中的问题可以说主要集中在对案件的定性上。正确定罪是提高办案质量的关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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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活动中,如果将本应是生产销售假药罪错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那么定罪不准的直接后果是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的含义是犯罪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与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成比例,简言之就是罪责越重,刑罚越重。按照该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根据犯罪人的罪行程度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刑罚的轻重程度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及犯罪人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因此,人民法院的刑罚裁决应当着眼于实现该目的。假如将重罪认定为轻罪,处以轻刑,那么达不到预防犯罪人再犯的目的。要实现该目的,就应当追求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也就是说刑罚应当与罪质相适应。所谓罪质就是犯罪质的规定性,是犯罪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所表现的犯罪性质。罪质不同,决定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因而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最终决定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及应受到的刑事处罚。罪质的确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准确定罪量刑。假如罪质认定有误,那么人民法院作出的定罪量刑显然起点就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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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如何做到精确定位,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效区分呢?从两罪的概念上看,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本罪的对象限于假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中生产、销售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具体而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其次,认定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前者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后者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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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假药制售行为不能精确定位、精确打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有些人认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相关规定不好操作,如何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好把握等。其实,司法机关对此是有章可循的。“两高”司法解释指出:“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①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②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③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④缺乏所标明的有效成分的。”在衡量某一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时,应遵循上述规定。司法机关应本着精密司法的理念,做到精确定位,准确定罪,最终正确量刑,真正实现对制售假药行为的精确打击。

    (许身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