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有了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本报讯 为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卫生部近日发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分别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健康检查和医学救治方面用人单位的责任做出规定;对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的安置、处理和报告等也做了规定。《办法》明确指出,放射工作人员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的费用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告知义务和时限以及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应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胡文华), 百拇医药
《办法》分别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健康检查和医学救治方面用人单位的责任做出规定;对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的安置、处理和报告等也做了规定。《办法》明确指出,放射工作人员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的费用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告知义务和时限以及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应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胡文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