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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药目前尚不可行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5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7年第25期
     新近开始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方》)规定:“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公众选择权,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可能出现与此规定相左情况,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问题一,颁布《处方》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因此,《处方》还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及安全用药指导”。可是,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极少,大多数药品零售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这也就是说,药品零售企业实际上很难承担调剂处方之责任,更难发挥对处方进行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及指导安全用药的作用。

    问题二,药品零售企业属药监部门管辖,卫生部的《处方》对他的约束力值得探讨。如果他们不执行《处方》的相关规定,去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那么《处方》的保障医疗安全之目的岂不成了镜中花?

    问题三,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可是哪些医生拥有处方权,哪些医生被取消了处方权或根本就没有处方权,药品零售企业无从知晓,这也就是说我们的药品零售企业可能连处方的真伪都无法辨明,如此,实施《处方》的目的不又成了水中月吗?

    问题四,现在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少则几种,多则数十种,质量良莠不齐,如果药店为患者提供的是质量不高的药品,影响了医疗效果,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问题五,由于挂号费不能反映医生的劳动价值,国家规定医院药品加成以补偿财政所拨经费的不足,如果门诊病人普遍持方外购,那么医院和医生的利益如何维护,医院如何生存和发展?

    综上所述,持方外购有违颁布《处方》的目的,不利于医院的生存及发展,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讲,患者目前还不应持方外购药品。,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