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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审方之难,须医师和药师各尽其责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6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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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我读了6月22日“医院药房”版的《“诊断”之简,审方之难》一文,深有感触。联想今年5月1日已开始执行的《处方药管理办法》,笔者以为,解决审方之难,医师和药师应本着各尽其责的工作态度,切实为患者的身体健康负责。

    对医师和药师而言,《处方药管理办法》的执行对二者的责任都有了新的定位。如第三十五条提出“用药适宜性”,明显把药师的地位提高了,即要求药师履行好审方权,同时也暗示:医师开处方将受到约束。也就是说,医师在临床诊断中,不仅要准确判断患者的病因,更要开出对症的处方。这个“对症”就是“用药的适宜性”,审查处方的合理性自然就成了药师的责任了,因为药师对各类药物很熟悉。但在现实的医疗服务实践中,药师审方却存在着不少难点,医师的处方过于简单是导致药师难以衡量用药合理性的主要原因。就如文中提到的麻醉科某住院处方“诊断:心包积液,用药:阿托品针”,没有用药目的,不知道医师从哪方面入手治病,药师审方从何而谈?

    医师和药师的工作特点及业务优势各有侧重。《处方药管理办法》强调药师审方的作用并非否定和削弱医师的处方权,相反是将二者的优势更好地结合起来。医师侧重于疾病诊断并对症下药,而药师侧重于药物功效、配伍禁忌及药学服务等,如果二者的长处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就为患者安全用药加了一道保险,对患者康复和用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医师和药师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医师,应将临床诊断结果和用药目的清楚地写在处方上,合理开具处方;作为药师,也应多与临床医师交流,了解并掌握其用药习惯,为审方打好基础。二者的矛盾主要还是工作协调和配合的问题,只要双方都能从患者的角度出发,各尽其责,“审方之难”就不成问题了。

    读者 王峰

    7月1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