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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让柜台已被叫停 药店等待细则出台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23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7.23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市场监督司司长王立丰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下半年我国将对药品经营行为加强监管,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

    据王立丰介绍,药品监管部门在整规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挂靠经营、“走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药品流通领域质量安全隐患仍然严重。王立丰透露,今年下半年,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着力解决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问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但要给予经济处罚,还必须依法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取消相应的经营资格,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要加大对案件的查处力度,完善药监和公安部门的协调机制,符合移送条件的,要坚决移送,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部分企业受影响

    “国家叫停药店出租柜台对规范经营的连锁企业没有影响。例如嘉事堂的柜台全部统一管理,进、销、存全部由连锁总部掌控。即使有些产品集中展示,营业员也由药店管理并考核。”北京嘉事堂连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薛平定表示。但是,河北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店长告诉记者,在当地确实存在一些药店出租柜台的现象,由承租方自主经营、自行管理,药店变成了单纯的“包租公”。尤其是新产品和广告药,租赁专柜、派驻促销员成了约定俗成的铺货方式,“某些药店也乐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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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拜耳医药保健公司保健消费品部张小平认为,目前确实存在由于药品毛利率不高,某些药店出租转让柜台获取边际收益的情况。“但是,这部分出租行为大都发生在单体药店或者一些规模较小的药店身上,为了减轻负担,增加收入,用出租收入弥补自营收入不足。”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种过于功利的短期行为,注定是短命的。

    张小平认为,禁止药店出租柜台,将会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秩序。但是,目前市场对此法规的态度仍处在观望阶段,一些业内人士表示要等待SFDA对“出租转让”的界定。据了解,同仁堂在全国各药店开设的专柜和店中店不下四五百家,这种经营模式若被叫停,受到影响的不只是同仁堂一家,同样采取这种模式的品牌企业也将会受到冲击。

    ■行业加速洗牌

    “禁止出租或转让柜台,是否意味着不允许药店出租任何柜台,包括非药品柜台也不能出租。另外,出租柜台与品牌企业开设专柜应该区分开,专柜是在药店统一管理的前提下衍生的一种工商合作模式,我认为应该属于集中展示,而不是出租。”深圳一家连锁药店的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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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举措其实剑指促销,对于促销员比店员还多的某些药店肯定是一个冲击。”PTO地区经理彭勇表示,出租柜台的捷径被堵住,从长远看来会促使药店转换经营思路,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加强自身的营销能力,减少营业外的边际收益。“从整个大环境讲,目前药品零售企业过多,国家强化监管,促进企业优胜劣汰。一些经营不规范的企业,将在这次整顿中被淘汰出局。”薛平定认为。

    据一位药监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药店出租柜台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药店出租柜台的行为以出租许可证定性,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指出,药店专柜的全部药品必须由药店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并依法经营,具体细则还要等待SFDA的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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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立丰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中,强调要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着力解决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问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但要给予经济处罚,还必须依法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取消相应的经营资格,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王立丰同时强调,要加强药品经营行为监管。开展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非药品与药品混淆问题的清理,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内对药品与非药品必须要有明显的分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他表示,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正式发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本报记者 康琦,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