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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受惠企业受伤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7.26
     一场专利官司两年下来,胜诉方欧意药业固然“委屈苦涩”,败诉方天风药业也同样郁闷。两地法院一方判侵权成立,一方判专利无效,两个结果迥异,让人看得一头雾水,专利维权的艰难现状可见一斑。连法院裁定都如此意见相左,单凭企业自身又如何判断进退?如果专利维权注定是一场双方都毫无胜算的战争,那企业“申请专利积极性”又能高到哪儿去?

    这场诉讼的结果是欧意和天风均一无所获,且代价惨重。除必要的诉讼相关费用和人力、物力投入外,欧意的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在各地招投标中纷纷落选,企业的声誉受到不利影响”,天风原本到手的“ZL0010102701.8”专利从部分无效至全部无效,失掉“技术垄断”可能面临更多竞争者。更不妙的是,真正拥有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拆分制备专利的美国辉瑞公司,有可能借此事件,对国内企业同类产品发动真正致命的专利攻击,届时,受损的绝不止天风制药一家。

    在这场诉讼中受益的是中国制药产业。他们将对“专利保护”和“市场垄断”之类的时髦词汇有更深的理解。《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可以把专利权视作一种垄断性的市场权利,但也只是“暂时性的垄断权”。因为专利是公开的信息,经过专利局审查许可之后给予授权,而专利权证被公开之后,这个垄断权要在下一步经过其他技术相关人和竞争对手的考验。换句说,专利是利矛坚盾,但也有可能成为脆弱命门。竞争对手在掌握相关有效信息前提下仍有可能诉请该专利无效。竞争对手对专利信息的掌握远胜于专利审查员,他们为了对抗对手,有相当的机会通过全球专利数据库检索找到致使其对手专利无效的证据。但另一方面,专利攻击同样是风险极高的市场策略,就算不是恶意诉讼,就算拥有合法依据,最终仍有可能得不偿失。

    在我国,由地方中院和高院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诉讼案件,法官往往缺乏技术知识背景,因此对涉及到专利纠纷的案件往往把握能力不足,不能保证专利纠纷案件解决的及时性和公正性。而在德国、日本,无效案件均可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不明的分歧可由最高法院定夺,甚至设有专利法院。而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循环诉讼”,专利无效诉讼程序简化,以及缩短无效诉讼的时间方面,同样有很多方面亟待改进。“打击侵权不力,企业维权成本太高,投入产出周期太长,投入风险太大”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专利操作系统运行效率低下。两家企业以不菲的代价,为整个产业演绎一场足资借鉴的专利攻防案例,勇气固然可佳,遗憾的是在缩减维权成本方面未能获得有效的支持。这个问题很值得深思。毕竟,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是说说就能提升的。

    (管宁),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