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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炎炎京城药店促销忙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7.30
     “凡购药满50元,即返5元购药券;购满100元,即返10元购药券。”在北京市某大药房门口,记者看到了一张“购药返券”的宣传海报。一位刚拿到5元购药券的大爷告诉记者,这种“返券”必须在该药店消费,除了可选购药品外,还可用于购买保健品、日用品等。

    无独有偶,记者还在京城其他药店发现了一些“买即送”、“限时抢购特价药”的促销套路;有些药店则选择了“会员制”促销方式,会员可以享受一定优惠。某药店在其店内开设了一个针对会员的“特价药品专区”,降价幅度达40%,而普通顾客要成为其VIP会员条件不低,至少需要一次性购药2000元。这些在商场里、大型超市里屡见不鲜的促销模式如今正在京城药品零售业内广泛流行,大有“你方唱罢我登场”之势。

    ■存在即合理

    如火如荼的促销活动五花八门,它真的已经扎根于业内并成为药店不可或缺的营销手段了吗?这些做法又是否合理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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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嘉事堂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帅认为,当前业内之所以在促销上各出新招,自然是为了凝聚人气,吸引消费者,属于正常合理的营销手段;另外,《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OTC)。因此,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定就是合法的,无可非议。

    上海流通经济研究所医药流通研究中心主任代航对此表示赞同。他分析说,近年来,大部分药店都在加大非药品类商品的销售比重,非药品类商品的大量介入势必促使药店借鉴大型商超里快销品的成功的宣传方法和促销模式;另外,如今,乙类OTC已有几千种,而《办法》里没有强行限制乙类OTC的促销,对药店来说,这就意味着机会,各药店自然不愿错过。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为生存想尽办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大型商超的促销手段并不适用于作为特殊商品的药品。许帅则持不同观点:沃尔玛、家乐福天天都在做促销,并不是因为其生意不景气,这只是其根据自身定位而选择的经营策略。同样的,对药店来说,促销是一种赢得竞争的营销手段,也是药店不可缺少的卖点之一。“这种现象广泛存在就说明还是有适合其成长的土壤。当然,各个药店的操作还要从不同地区、企业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在消费者对价格比较敏感的区域,促销活动还是很有吸引力的,效果也不错。”许帅说,“当然,个别药店的具体做法也许只是一个噱头,或者有打‘擦边球’的嫌疑,这些做法还是应该引起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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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有人认为,前些年,药店营销并没有那么热门,很多促销活动的主导者都是药品生产厂家,而近几年,药店的实力及自主意识有了很大提升,通过几年的学习和经验积累,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有别于快销品的、考虑到药品特殊性的促销理念,这应该是一种进步。代航认为,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药店的促销活动是值得提倡的,药店理应由“坐商”转变为“行商”。因此积极探索促销手段,对药店来说是件好事情,与消费者也会走得更近。

    ■期盼可持续

    既然真正为业内所需,药品零售企业该如何理性看待并正确实施这种营销策略?

    记者从许帅那里了解到,嘉事堂一直在开展促销活动,但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并没有采取“限时抢购、满多少返多少”的措施,而一般都是以特价、会员价、店庆价格优惠等方式,直接降价让利给百姓。许帅认为,摒弃曲线降价的做法,直接让利显得更加透明化、更受消费者欢迎。像商场返券一类的做法,让老百姓感觉云里雾里,根本没有必要,甚至会引发反感,对药店长期的销售并没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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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帅的观点得到了众多业内人士的认可。某长期以促销活动聚集店内人气,拉动消费的药店负责人认为,只看短期营利是一种短视行为,药店促销必须要注重长期效果,应着眼于药店的可持续性发展。而这就需要真正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问题,用长远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质量、品牌、药学服务、专业性等方面都要考虑到。另外,以他的经验来看,照搬照做商场或其他药店成功的促销手段未见得就一定成功,必须结合自身商品特点来经营。就当前业内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技巧手段还是方式方法都略显重复和生硬。

    今年5月,北京金象大药房联合了全国40多家制药企业在100家金象大药房门店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义卖。根据协议,这些制药企业将把旗下的品牌药品销售收入的10%捐赠给最需要的人群。“实际上,这就是一种新颖而不露痕迹的促销活动,却很受欢迎,同时还提升了厂家及商家的知名度。这种营销模式是值得探讨和借鉴的。”代航说道。

    代航还建议,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针对不同的目标顾客进行不同的促销组合,而不能脱离消费者想当然的任意促销;单靠低价促销是行不通的,满足不同人群的健康需求更重要。“归根结底,促销导向要正确,促销方案要考虑长期性。尤其对品牌药来说,长期的打折促销也是一把双刃剑。”代航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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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因送“三无”赠品,天津某药店被消费者告上法庭索赔。

    据当地媒体报道,原告钱某于7月8日,在被告药店购买了治疗前列腺病症的药品“藏列通牌十八味诃子利尿丸”,药店营业员称购买此药品会赠送两贴“藏列通”牌药贴。钱某感觉很实惠,便购买了此药。

    回家后,钱某按照说明将赠品贴在肚脐上后感觉不适。经查看,钱某发现此药贴并没有批准文号,也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更没有生产厂家,是典型的“三无”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药店对于“三无”赠品一事,没有尽到严格把关的责任,药品是特殊商品,销售假药造成严重后果是犯罪行为。因此,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货款132元,赔偿132元,共计264元,同时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药店代理人辩称,被告销售的“藏列通牌十八味诃子利尿丸”是符合国家安全药品规定的,相关手续完备,至于赠品,被告认为不是药品,不能按假药处理。赠品是厂家人员拿来的,没有相关手续,至于质量问题他们就不清楚了。对于原告的其他诉求,被告表示,如果药品完整可以退货,赔偿则可以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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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审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意退一赔一,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双方当庭签字,该案当庭执行完毕。

    对于这一案件,律师表示,许多商家对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商家普遍认为,赠品既然是免费赠送,就谈不上责任和义务,不必进行赔偿。

    免费并非免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做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因赠品或者服务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赠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必须依法履行“三包”规定,赠品侵权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了有效维权,消费者应该注意保留正式的购物发票,并认真核对日期、金额、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如因赠品侵权问题与经营者无法交涉解决,可向工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

    本报记者 董笑非, 百拇医药